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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视角下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四、刑事诉讼角度下无罪推定原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选择


  

  “刑事程序乃在于探索犯罪之理由,乃是建构在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之假设之上;否则,若先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者,而后再行追诉与审判,则刑事程序即沦为定罪科刑之表演性之例行公事,而无进行之意义与价值。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程序系以犯罪证据之出现与证实,始得认定有罪。如此之认定过程比较不易造成司法错误;否则,若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则因先入为主之人类习性,而易生有罪之预断,致使无辜者冤受刑罚之制裁”。[13]可见,刑事诉讼有诸多原则,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固定思维方式,无罪推定原则是最佳选择。具体理由如下:


  

  (一)无罪推定和犯罪构成有共同的原则


  

  正如上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原则,研究犯罪构成意义之一就是“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14]无罪推定原则作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原则,不仅是对真正有罪者的保护,亦属保护真正无罪者之规则。而且,无罪推定的受益者,决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须知,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这样,无罪推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15]


  

  (二)无罪推定原则具有独立的刑事诉讼价值能够正确指导犯罪构成理论的运用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范围过窄。……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卷所包含的材料往往只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即支持侦查终结结论的证据。而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则统统归于侦查卷。侦查机关讳莫若深,检察机关更无从见到。’究其原因,还是犯罪构成理论这一核心指挥棒潜在地影响着侦查取证部门的思维,产生了片面举证、片面移交证据的意识。该论者没有看到犯罪构成的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功能的作用”。[16]无罪推定原则指导、统领着犯罪构成理论,要贯彻到犯罪构成理论的各个要件或者要素之中。检控方收集构成犯罪要件之刑事证据前,要假设嫌疑人是无罪之人,从而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司法实务中片面举证行为的真正原因是检控方内部的破案率、起诉率、胜诉率等不恰当的考核制度”。这些现象的原因是有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盛行而致。


  

  五、犯罪构成理论树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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