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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视角下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之本质[4]


  

  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所谓的四要件论,是说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必需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反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所谓耦合式就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在四大要件名下,各自有自身特定的组成要素。如犯罪客观方面就是从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要素。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它的功能就是要认定犯罪。认定犯罪的体系是在“罪--责--刑”基本状态中,即罪(犯罪论认定犯罪) -责(刑事责任论确定责任)--刑(刑罚论决定刑罚)。在该刑法学体系中,认定犯罪的任务是由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的犯罪论完成的,确定刑事责任大小则由刑事责任论完成,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刑罚的轻重。分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畴和具体的组成要素,我们需要从本体论角度进一步加以分析。它的功能是认定犯罪,具体是指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解决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是由犯罪的概念来完成。也就是说,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在我国刑法典中有明确的定义,德国、日本刑法典没有犯罪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四要件理论与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此。在理查德·特里尔所著的《世界刑事司法制度纵览》一书中,认为这样详细的犯罪概念的定义是“特别有意思的犯罪定义”。他还指出“尽管在中国法律别处对某些犯罪行为有特别的规定,它(犯罪的定义,译者加注)保留了对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视为犯罪的权力”。[5]这并不妨碍刑法典中犯罪概念成为四要件理论的本体论之本质。法定的犯罪概念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其中最基本的属性是社会危害性,它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作为耦合式的“出生点”,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由此向外生成,内部自成逻辑构架,层次界分清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解构是从粗到精、由表及里、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最终要落实到刑法典中“犯罪概念”的定义上。因此,在犯罪构成的结构上,四要件理论是以法定的犯罪概念为中心,通过四大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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