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
卞建林;李婵媛
【摘要】近年来,刑事实体法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日臻完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宽缓处罚的精神。同样,在诉讼法层面也应当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格外关怀和重视。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之宗旨,并且照顾到未成年人特定的情状。因此,需要在将来的刑事诉讼修法中,在程序的原则、制度、方针上,都要突出这种特殊关照的特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立法完善
【全文】
未成年人属于刑事犯罪法域需要特别关注的对象,一方面,由于其个人特质使得其容易被犯罪恶念所攫取,成为犯罪者或者也在某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犯罪的牺牲品。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之宗旨,对未成年人有特别关照之必要,因此,如何在这对立的纠结中、对峙的冲突中进行选择、定位以及归结,成为未成年人立法的一大难题。在即将发生的刑事诉讼法修法中,准备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专章,而对于这种立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掩面”。在修法的内容、方式以及程度上,到底属于什么情状,特邀国内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讨论、评析以及展望,望能以法律家之力,通过建言,以对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立法有所裨益。
从实体法层面来看,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采取宽缓处理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犯罪动机和目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该意见还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此外,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如实报告前科的义务。
由此可见,刑事实体法近年来的不断完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宽缓处罚的精神。同样,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理特点,在诉讼程序中处于需要保护的弱势地位,在诉讼法层面也应当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格外关怀和重视,在程序上区别成年人而予以特殊对待,使未成年人早日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就是在程序法意义上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单列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