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还需完善的几点
洪斌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完善
【全文】
《国家赔偿法》已经作了一次修改,使得这部重要的法律更加完善,与社会更加接近。但在不断了解和施行的过程中,发现了这部法律还有许多方面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在第一章总则中,需要说说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一)赔偿请求人。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节的规定看出,能够作为赔偿请求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不只是直接的受害人,还有这部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就受害人为公民的,“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就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即是说,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在一定条件下,其他的公民和组织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只是规定“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定的范围窄了,不能全面反映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员。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律也规定了其他人员和组织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应该这样来表述“受害人和本法规定的其他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款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何为赔偿义务?义务自然与责任相对。责任为对义务的违反,是法律后果,而义务则是法律规定应该做的事务。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义务。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要给予国家赔偿,这才是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所谓的“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具体内容,并不是义务性质的,而是责任性质的。因此,将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的事务定性为赔偿义务并不恰当,具体履行赔偿责任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和政府的财政部门。赔偿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些赔偿方式主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来实施和履行的,而不是其他机关,也不是抽象的国家来承担。至于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来共同履行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的是赔偿责任,并且是履行的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赔偿义务。财政部门也为赔偿责任的履行主体之一。第二款应该表述为“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事务。”赔偿事务是一个含义更宽的用语,包括了赔偿责任等。这样的表述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