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波永,单位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笔者没有采纳单方解除分为预告性解除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说,《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可以称为即时解除,为了与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区别,笔者把第
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称为“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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