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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三)社会保障说


  

  社会保障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失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在我国,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独立存在的,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对劳动者改造的要求,这种改造要求从内在逻辑上看,应当是取消经济补偿金合并入失业救助金中。[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助金的性质完全不同,劳动者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同时,劳动者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仍然可以依据《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把经济补偿金理解为一种社会保障显然欠妥。


  

  (四)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的帮助与补偿。劳动者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结束了劳动关系,所需承受的生理及心理压力是无比巨大的,鉴于劳动者在本单位所作的贡献,用人单位应依其工作年限按月给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仅是用人单位给予的义务帮助,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位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多种学说,笔者倾向于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都有一定的缺陷,只能解释一种或几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无法解释所有的劳动法律关系,截至目前,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是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与学理解释最好的一种学说形式。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失业劳动者的一种义务救助,帮助失业工人度过暂时的失业难关,此时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金无疑对失业劳动者是雪中送碳,劳动者在享受失业救助金的同时也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二)与其它保障金的关系


  

  1、违约金


  

  第一,违约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责任,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责任。第二,违约金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违约金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承担的责任,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方并不一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违约金的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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