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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王波永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关于经济补偿金,有多种不同的学说分类,可谓众说纷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比较了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指出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立法缺陷,探讨立法上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全文】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24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一创新,只有在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劳动者提议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另一种体现。


  

  2、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预告性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中,《劳动合同法》中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亦没有重大的过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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