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王波永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关于经济补偿金,有多种不同的学说分类,可谓众说纷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比较了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指出了《
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立法缺陷,探讨立法上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全文】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24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一创新,只有在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劳动者提议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另一种体现。
2、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预告性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中,《劳动合同法》中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亦没有重大的过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