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需有救助可能性。交通肇事行为人要履行救助义务,不仅要有履行救助的能力,还要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性。若交通肇事时被害人当场死亡,则行为人缺乏履行救助可能性,则此时缺乏侵害新的法益的可能性,即使行为人逃离现场,亦不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举例说明,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撞上路边行人方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见状,当即驾车逃离现场,并筹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此案中,李某见方某当场死亡,此时即使李某想实施救助,也已经不具有救助可能性,其迅速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其三,离开了事故现场。一般情况而言,交通肇事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基本都会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否逃离事故现场并非认定逃逸行为的全部要件。对于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可以将离开事故现场作为对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认定依据,而不能将离开事故现场本身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等言之,离开了事故现场并非就成立交通肇事的逃逸,而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也并不当然排除成立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可能性。如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行为人见救助无望而逃离事故现场,虽然肇事行为人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不应当将其逃离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逃逸。相反,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救助能力、救助条件,但停留在事故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虽然行为人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其能履行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明显违背了肇事后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仍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又如,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置身受重伤的受害者于不顾,径行离开并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行为人没有逃避刑事责任,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应当认定为逃逸,此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并存。反之,若发生行为人于交通肇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用等,既使行为人因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逃离医院,因其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应当认定为有逃逸行为。
其四,履行救助义务应考虑救助的有效性。如前文述及,将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解释为不履行救助义务,所谓履行救助义务,通常表现为拨打120急救电话、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将伤者从路中间移向路边安全地带、将伤者送往医院等等,不论肇事行为人具体采取何种救助措施,其救助行为应具有相当的有效性,足以使被害人最大可能性的减少损伤。若交通肇事后,肇事行为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置被害人于路中间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的,不应当认为是履行了救助义务。又如,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将被害人放置于医院附近而未通知医院便离开的,若被害人因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仍然不能认为行为人履行了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