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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认定的路径选择

  

  二、 逃逸的应然含义:基于交通肇事罪保护法益的目的解释


  

  对刑法用语的解释要立足于整个刑法体系,对某一罪名或刑法用语的解释要与其他刑法规范相协调,方能使犯罪与刑罚合理对应。刑法的核心是规定罪名与刑罚,因此,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亦应仅仅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换言之,某一行为或情节能否进入刑法评价领域,关键在于其对定罪与量刑的意义,对该行为或情节的解释即当围绕罪与刑进行。


  

  从法律解释的分类看,法律解释可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文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所谓主观解释,是指依据立法者的原意对刑法用语进行解释;所谓客观解释,是指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对刑法用语进行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所谓文意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的目的即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对刑法用语进行的解释。在刑法理论界,对法律用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不是依据解释者的喜好决定的,而是在相关法律体系内根据解释的需要而选择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解释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解释。正如有学者所认为: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应该服从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亦应当服从刑法保护的目的,因为刑法目的对解释结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3]。《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逃逸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仅仅从是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作了文意解释。如前文所述,该种解释既缺少理论支持又使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应当转换视角,在清晰把握刑法规定逃逸行为的立法意旨的前提下,将逃逸行为的解释视角转向以法益保护为基础的刑法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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