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认定的路径选择
李胜恩
【摘要】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
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为适应司法实践中有效认定逃逸行为的需要,有必要深入探究逃逸行为的
刑法属性,从规范源头清晰界定逃逸行为的内涵,对逃逸行为的解释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
【关键词】逃逸;目的解释;认定
【全文】
一、 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对逃逸行为的刑法属性未做清晰界定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类犯罪,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过程中,逃逸的认定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与难点所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认真研究以上法律规范,从理论上厘清逃逸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以及逃逸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基础性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此处的逃逸行为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评价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除此以为,从我国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可推知,在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将成为法定刑升格的要素,即逃逸行为是作为结量刑情节评价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则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因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则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是否具有逃逸行为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的量刑情况,又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如果行为人悔罪态度好,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三年有期徒刑成为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结点,而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中也正是决定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关键结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逃逸对于行为人来说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适用缓刑的空间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