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
“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更为直接、明显和原始。一是虚列支出。在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中,收支单据五花八门,正式发票极少,多数都是自制的“土发票”,没有经办人,只有村支书或村主任的签字,支少报多,虚列支出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私自截留返还款或乱收费,有些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克扣发给村民的“直补款”,声称是给的“操心费”、“跑路费”,还有些村官私自收取“入户费”、“调节费”、“搭伙费”以及各种名义的罚款等,归个人使用。三是擅自加码。办案中发现将本人或亲属应交电费、水费、集资款等以“特困户”、“五保户”的名义,分摊到其他老百姓头上,中饱私囊。四是虚报冒领。在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移民搬迁、粮食直补、扶贫贷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以“死亡户”、“迁移户”、“五保户”的名义为自己捞钱。五是私自截留、挪用扶贫款物。不少“村官”利用近年来国家的扶贫政策,将对口扶贫单位给付的款物,不入帐或少入帐,用于自己的家庭开支或建设,然后将老百姓义务出工修桥修路的项目抵作扶贫项目。六是公款私借、私存,个人从中落“人情”,得“好处”现象较为普遍。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危害
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鱼水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阻碍了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在农村流行这样一句话:“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村官”是农民群众见到的最多的“官”,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农民群众对党的认识,对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认同。他们的言行对党和政府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方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事物管理过程中的廉洁性,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各项工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第二,失信于民,危及农村社会稳定。随着信息、传媒方式的逐步增多,广大农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和了解,逐步走出了由上级传达的单一方式。村民对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愿望十分强烈,而村务公开又落不到实处,一些地方因村级财务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造成诸如宗族之争、操纵民主选举,村民联名上访等问题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第三,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逐步到位,在加快农村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前,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多由村干部协助实施。一些村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挪用国家专项投入,非法侵占其他农户的利益,使有些建设项目受阻,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对延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