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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唐朝志


【关键词】农村“村官”;职务犯罪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村官”的管理权限也越来越大,由此诱发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造,应引起高度重视。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30件,经初查,从中立案查处12件15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8件。“村官”职务犯罪逐年上升,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


  

  通过对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集中反映了“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等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充分暴露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务、村务不公开,协助行政事务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村官”政治觉悟、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的问题,折射出了新时期农村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村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他们大多数是从农村的“能人”成长起来的,有的甚至称霸一方,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过程中,其个人修休养、价值取向的形成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铜臭”的味道,掌握的政策、法律水平一知半解,他们犯罪的思想根源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明显的特点,错误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村官”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村务公开落不到实处,使得原本素质不高的“村官”有可逞之机。


  

  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官”对自己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认识,既不知道自己是啥样的“官”,也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2007年4月,我院查办的巴庙镇双河村原村主任王某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2万余元案的过程中。该王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村干部算个啥,就是镇上支差的走狗。我本来就是个“农二哥”,当不当村干部都要一样,有经济方面的问题,顶多就是不让当这村主任,总不能把我开除地球”。这既是周某内心世界的表白,实际上也是相当一部分“村官”的自我定位。二是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很深。随着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其组成人员要经过“直选”、“海选”等方式产生,一些村官认为自己任职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说不一定下次就会落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不同程度存在。我院2008年查办的碾子镇刺坝村原村主任郭某贪污案,2001年该郭听说镇上要和村并组,合并后村委会要改选,该郭害怕落选了当不上村主任,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桂花村的集体林以个人的名义退耕,采用虚报的方式领取退耕还林补助后全部据为己有。第三,民主观念淡薄化,个人独断专行,一些村官成为了没人管的“土皇帝”。2009年我县田坝乡金针坝村原村主任段某,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擅自将集体造林280亩虚报在自己的名下,同时以搬迁户、死亡户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7万余元。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大多数群众敢怒而不敢言,据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其他成员反映,段某从来都是大权独揽,搞一言堂,从不把别人放在眼里,公开对村民宣称:在“羊儿河”,我说了算!我就是村委会,村委会就是我。四是村官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2002年我们办理的马某挪用公款一案极具代表性。该马认为拿公款为自己质押贷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我认为公家的钱在银行没受到损失,你们不查,银行也不会扣款,我终久是要归还贷款的,今天被你们叫来,通过学习了法律,我才知道这也是违法的。”五是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官的违法违纪问题态度暧昧,错误地认为他们是当地的能人,是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如果依法依纪办事,镇上的一些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我们接到的举报材料中,不少举报人明确提出要求:不要与乡镇上联系,不要回复等。六是权力集中都督薄弱,没有形成制约机制。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人说了算,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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