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犯罪形式多样化。一是狼狈为奸,私分公款。如2011年立案侦查的县民政局原低保办主任等人,在办理农村低保和向农户发放救灾款工作中,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以假人头、假名册套取低保资金和国家下拨救灾款共10万余元私分。二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2008年立案侦查的麦市镇农技服务中心原主任周某某等人,采取伪造发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以钱养事”惠农资金3.9万元。三是小挪补家,久挪难返。如2012年2月立案侦查的县粮食局某公司原经理刘某某,在使用惠农资金收购粮食到外地销售中,经常挪用售粮款贴补家用,在累计挪用公款38万余元无法向公司交帐的情况下而抛家潜逃。四是借鸡下蛋,挪款放贷。如2009年立案侦查的隽水镇柳峦村六组原村民小组长胡某某,挪用由其保管的该组村民征地补偿款40多万元给他人做生意,从中牟取孽息。五是官商勾结,坑害农民。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干部与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受贿10万元,致使国家、集体、村民利益蒙受损失。六是玩忽职守,违法行政。如2007年立案侦查的某乡镇干部,擅批民爆物品,而且疏于安全监管,以致2名村民在采石场塌方中死亡。
二、犯罪成因
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失控,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该院在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发案单位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或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走过场;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督,任中审计几乎没有开展,离任审计轻描淡写;缺乏有效的纠风监督,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某些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坚决治理。如2012年2月立案侦查的关刀邮政支行柜员李某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案,李某将一村级出纳存入的20万元新农村建设资金擅自取出借给他人做生意,造成这笔新农村建设资金失控达一年半之久。如果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加强了对这笔涉农建设资金的监管,此案就不会发生。
2、体制有缺陷,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不到位,容易出问题。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大动荡大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如该院近年立案侦查的两起乡镇农技服务中心负责人贪污惠农款案,其发案原因主要是改革不到位。该农技服务中心的前身是县农业局二级单位(乡镇农技站),改制转轨后,其业务经费来源、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管理都与县农业局脱钩,但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未变,业务上仍有联系。该农技服务中心并不隶属于乡镇政府,但其开展农技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所在乡镇政府提供。因此,该农技服务中心在改革中形成的权力“真空”和管理缺陷,让其钻了空子,以致其贪污作案频频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