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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法学教育应当体现多样性,就是说要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有特色才能办出水平。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该注重培养既懂经济和管理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许多刚刚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当更多的与实际部门合作,把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特色。在就业渠道方面也不能采取一个模式。一些行业性很强的院校(如石油电力等)则应当注重与行业部门的需要紧密结合,培养本行业领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我们只有保持和发展这种多样性,才能使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如果每所法学院校都办出了特色,我们现有的620多所法学院校在数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当然,在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的同时,仍然需要坚持最基本的办学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全国法学教育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完善各类法学教育的准入制度,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质量、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控。确实达不到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基本条件的院校,应当减招、少招,逐步实现全国法学教育朝着标准规范、资源优化、结构合理的方向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法学学位体系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学位体系,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建立。招生院校可以分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三类。根据人才培养方向,也可以大体将法学院校分为研究型和教学型、理论型和应用型。从学位层次上可分为法学学士、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律专业硕士、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其中法律专业硕士又包括法学本科、非法学本科、联考等多种类型。从培养类别上可大体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定向、非定向)、非学历法学教育(包括函授、自考、在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


  

  目前,我国法学学位体系中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学位项目较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目标模糊、相互交叉、界限不清、结构失衡等弊端。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目标不清晰。例如法律专业硕士本来的培养目标很明确,就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现在又根据考生本科专业将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学本科、非法学本科,这样一来使得法律专业硕士原本明确的培养目标又变的模糊了。二是课程设置不一致。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和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不同专业的法学硕士,在课程设置上哪些应该统一规范,哪些应该有区别有重点,现在很难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第三,规格标准不统一。学生进入法学院校前的知识体系存在差异,这是客观现实,是我们在招生和考试环节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设计不同的学位,确立不同的培养标准。相反,培养环节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现在各法学院校在对不同法学学位的规格和适应性的要求上显得有些混乱。四是界限不清晰。各法学学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比如法律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五是比例不合理。大家普遍认为,专业学位与研究型学位的比例不合理,如何才能保持它们协调发展,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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