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各州对吊销驾驶证和刑事追诉并用是否违宪的态度并不一致:俄亥俄州和康涅狄格州明确承认这种做法违宪,因而不再进行后续刑事追诉;夏威夷和缅因州则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并不违宪,无需停止后续刑事追诉;[47]其他州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并不明确,大体说来,醉驾被告援引“一事不再理”的成功率在“地区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这一诉讼过程中逐渐降低。[48]虽然前景还不明确,但这一理论纷争仍提醒立法者,必须合理地设置醉驾犯罪的法律制裁体系,而不能过分地牺牲被告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公共安全。
三、美国醉驾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公共安全政策对醉驾者进行严惩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这与我国目前讨论醉驾入刑有异曲同工之处。虽颇受争议,但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一)醉驾的法律规制应主要依靠行政法而不是刑法
从美国醉驾的立法沿革来看,多年来联邦政府不遗余力地向各州提供经费以敦促其制定有关醉驾的法律法规和向执法人员提供各种培训。这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交管部门对醉驾的管理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不断完善了禁止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主要包括:(1)制定禁止存放已开启的酒精容器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在驾驶者的机动车上发现已开启的酒精类容器,那么驾驶者将受到行政处罚;[49](2)制定提高“酒税”的法律。为了减少醉驾的发生,不少州尝试提高“酒税”,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饮酒成本来降低饮酒率,进而降低醉驾率;[50](3)制定安装点火互锁装置的法律。该法规定,对那些有醉驾经历的机动车必须强制安装点火互锁装置。这套装置会在汽车发动前,测试驾驶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只有测试结果合格,汽车引擎才能被发动。[51]可见,严格醉驾的行政执法和完善禁止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是多年来美国政府打击醉驾的有效手段,刑法只有在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适用。
而从我国目前交通状况来看,执法不力和管理水平低下是交通环境日益恶劣的主要原因,从颁发驾驶执照到日常交通秩序的管理,存在无数漏洞。[52]因此,严格醉驾的行政执法并制定禁止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是减少醉驾的当务之急,而不能寄希望于用重刑威吓来解决问题。实践证明,在各地交管部门加强对醉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后,近来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比例已明显下降。[53]的确,醉驾作为一种法定犯,其法律防线由交通行政法规和刑法组成,而且刑法应时刻保持“手段最后性”特征。规制醉驾的法网应该“严而不厉”,而不是“厉而不严”。虽然过去对醉驾的刑法规制存在漏洞急需弥补,但是切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夸大醉驾入刑的作用,而忽视了作为第一道防线的行政法应有的功效。
(二)对不同醉驾者采取“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
美国多数州的交通法规对第一次醉驾、第二次醉驾乃至多次醉驾行为给予了不同的法律评价和处罚结果:(1)对于第一次醉驾行为,往往从轻处罚。这主要是因为组成醉驾的“饮酒”和“驾车”是当代人社会生活中常见现象,醉驾初犯的道德可责性远低于传统的贪利犯罪和暴力犯罪。[54]因此,对初犯者往往通过认罪协商机制给予从轻处罚,如减少罚金刑的数额、缩短吊销驾驶证的期限、缩短监禁刑的时间等。(2)对于反复醉驾者,往往从严从重处罚。在美国,反复醉驾者被看作是“醉驾的中坚分子”,一直是处罚的重点。如在某些州,反复醉驾者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会被判处20年的监禁刑乃至死刑。但近些年的实证研究显示,反复醉驾者一般都有饮酒的癖好,再严厉的刑罚在这种癖好面前也无能为力,因此一味强调严刑重罚并不能杜绝醉驾累犯,采取何种措施使醉驾者从饮酒癖中康复才是问题的关键。[55]实践证明,专设的醉驾法庭能有效地使酒瘾者康复并减少醉驾累犯的发生,因而在全美被推广。这种醉驾法庭一般都由熟知醉驾者经历的法官全程跟踪醉驾者的康复过程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醉驾法庭的内容包括:对成瘾的药物治疗、家庭监禁、电子监控和根据醉驾者的康复程度来决定是否收监。研究显示,这种醉驾法庭减少醉驾累犯的成功率在80%~99%之间,因而成为美国应对醉驾累犯的一个重要举措。[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