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有关“严格责任”的理论纷争导致了美国醉驾案中旷日持久的口水战:一方面,那些因醉驾车祸而承受丧亲之痛的被害人和考虑公共交通安全的有志之士强烈要求给予醉驾者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采用严格责任来认定犯罪在他们看来再好不过;另一方面,捍卫传统刑法理论的人却认为,为获得醉驾案件执法的功利与效率,在醉驾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牺牲了法律应有的公正,是非常错误的。[34]虽然反对“严格责任”者没有获得主流话语权,但他们仍然迫使法院面对一个难题—如何阐明醉驾的主观责任形态?这对今后完善醉驾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三)程序上—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反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到两次处罚……”,这一规定被称为“一事不再理”。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意味着:(1)反对在某一罪行被宣告无罪后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2)反对在某一罪行被确认有罪后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3)反对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重处罚。[35]从醉驾的司法程序来看,驾驶者经汽车署听证会确认吊销驾驶证后,往往还会因为同一醉驾行为而受到刑事追诉。不少人认为,这就意味着驾驶者因同一醉驾行为受到多重处罚—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因而违反了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36]基于上述理由,不少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会在刑事审判前,根据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向法庭提出停止后续刑事追诉的请求。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表示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是否违反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要判断其是否违宪,必须考虑如下三点:(1)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是否基于同一违法犯罪行为;(2)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是否有各自独立的司法程序;(3)吊销驾驶证是否一种刑罚处罚措施。[37]显然,对于问题(1)和问题(2)基本没有争议,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确实是基于醉驾这同一犯罪行为,并且有其各自独立的司法程序。争议主要集中在问题(3)—吊销驾驶证的性质,如果它是一种刑罚处罚措施,那么与后续的刑事追诉并用可能违宪,如果不是,则不存在违宪之嫌。从最高法院过去相关判例来看,在“一事不再理”所规定的禁止多重处罚中,各种法律制裁的性质不在于它被冠以“刑事”或“民事”等标签,而在于其处罚目的。[38]因此,对吊销驾驶证这一法律制裁措施而言,其是否具有刑罚性,关键在于其是基于报应、威慑目的,还是出于救济目的?[39]
传统的观点认为,吊销驾驶证后再予以刑事追诉并不违宪,因为吊销驾驶证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刑罚处罚。理由如下:第一,从多数州吊销驾驶证的立法意图来看,它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报应措施或威慑措施。因为这些州立法机关认为,醉酒驾驶者是对社会安全的巨大威胁,为了杜绝醉驾这种冒险行为并将驾驶者驱除于公路之外,制定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是合适的。这说明吊销驾驶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不是为了惩罚驾驶者;[40]第二,“驾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基本权利”。这种“特权”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认为存在合法理由,就可以吊销驾驶证,并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吊销驾驶证只是救济措施的体现,而不具有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报应刑或威慑刑色彩;[41]第三,如果将吊销驾驶证和吊销其他职业执照(如医师执照、律师执照等)的规定相比,会发现宪法中“一事不再理”并不禁止在吊销这些职业执照后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诉。因此,吊销驾驶证后对驾驶者进行刑事追诉,也不违宪。[42]这种观点目前仍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那些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者,仍必须接受后续的刑事追诉。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对“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态度并不一致,这就为醉驾被告及其律师提供了大量可供辩论的素材。他们往往会从以下几点来论证吊销驾驶证的报应、威慑作用及其刑罚性:第一,“驾驶”本身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特权”,因此,吊销驾驶证实际上就是对“驾驶”这项基本权利的剥夺,具有报应刑和威慑刑的性质;第二,在著名的State v. Hanson案中,最高法院曾认为那些具有报应与威慑目的的民事制裁可能属于“刑罚”的范畴。[43]根据判例法的解释规则,具有报应和威慑性质的吊销驾驶证也可以看作是刑罚措施,与后续的刑事追诉并用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第三,从吊销驾驶证给驾驶者带来的实际后果来看,它具有刑罚的报应性和威慑性。在当前以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社会,吊销驾驶证无疑会给驾驶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尤其是对那些以“驾驶”为业务的人而言,吊销驾驶证对其惩罚性比其他刑罚来得更为强烈;[44]第四,从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在制定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法规时,就旨在使其服务于威慑和惩罚的目的。美国不少道路交通安全部门也认为,吊销驾驶证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其威慑性。“反对醉驾母亲协会”(MADD)就曾因吊销驾驶证的威慑作用而鼓动各州制定有关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法规。[45]美国公路安全保险部门一项调查也表明,吊销驾驶证是制裁醉驾最为有效的一种威慑措施。[46]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不少被告人在被吊销驾驶证后成功地援引了“一事不再理”而停止了后续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