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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

  

  (3)尿液检测。尿液检测的方法也包括气体层析法、生化酶分析法和重铬酸盐分析法。受到质疑的主要是:第一,尿液检测本身并不科学。根据尿液检测的原理,在收集尿液样品前,被测试者必须先排光膀胱15至20分钟,将重新产生的尿液作为样品才能保证测试准确性,而这对被测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第二,科学研究标明,尿液样品通常会被一种假丝酵母的物质所感染,并产生一定浓度的酒精。因此,即使驾驶者没有饮酒,也会在其尿液发现很高浓度的酒精;第三,和血液检测一样,负责采集尿液和测试尿液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和资格认证、使用的容器是否达到理想程度、测试尿液的过程是否科学等都值得质疑。[26]


  

  这样,在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种很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是庞大的律师从业人员根据科学研究和从业经验,对各种醉驾测试进行无孔不入的质疑,并孜孜不倦地宣传这些质疑,以期从根本上动摇醉驾指控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应对这些质疑,想方设法为执法人员提供各种培训,以确保其正确执行各种醉驾测试。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从科学角度对醉驾测试的质疑,迫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了醉驾测试的科学性,极大减少了醉驾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犯罪成立条件上—严格责任在醉驾案中的适用饱受批判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控诉要旨。[27]而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那些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严格责任以其“保护公共利益、举证上的便宜”的诉讼优点被运用到各种法定犯中,在这些犯罪中,并不需要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意图。[28]在此背景下,日益增多且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醉驾案件便顺理成章地被法院用“严格责任”来定罪处罚。


  

  从立法上看,美国大多数州的交通法规都将醉驾规定:在酒精的影响下或者在血液中酒精含量(BAC)达到80mg/100ml的情况下驾车是违法行为。表面上看,这类规定似乎没有要求醉驾者必须具有犯罪意图。因此,对醉驾犯罪适用何种形式的责任形态,就不得不由法院在审判时通过解释法律来完成。


  

  从实践来看,各州法院在决定是否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本州处罚醉驾犯罪的历史和传统。由于不少州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往往被后来法院审理其他类似案件时援引;第二,醉驾犯罪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的侵犯程度。从目前交通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醉驾犯罪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大是毋庸置疑的,这促成了各州法院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兴趣和决心;第三,控诉醉驾犯罪的案件数量。在各州每年都有大量控诉醉驾的案件,表明醉驾犯罪是一种最普遍的犯罪,因而有必要对之适用严格责任以示惩戒;第四,在醉驾犯罪中要求证明犯罪意图给控诉带来的困难程度。控诉机关认为,要求醉驾犯罪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会使控诉变得费力且抑制执法效果。[29]因此,不少法院在本州法律未对醉驾主观心态做明文规定时,更乐意“含蓄地”对其适用严格责任,而忽略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


  

  然而,很多学者和律师认为,对醉驾案件适用严格责任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第一,严格责任在刑法领域并未获得完全一致的认可。有学者认为,对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适用严格责任是无效的和不公平的:说其无效,是因为对没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人适用严格责任进行惩罚,并不能防止行为人以后再犯罪或者有利于对行为人进行改造;说其不公平,是因为使精神上不应受谴责的行为人背上犯罪的污名是不公平的。因此,无论从目的刑理论还是从报应刑理论来看,对缺乏犯罪意识的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加以刑事处罚是不合适的;[30]第二,从醉驾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来看,它并不属于严格责任类型的犯罪。美国很多州的法律规定,对于多次醉驾以及醉驾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判定为重罪并处以15年乃至20年的监禁刑。而从严格责任的产生背景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仅适用于那些刑事处罚较轻以及不会给被告带来法律上不利影响的行为,如违警罪,这些行为仅被处以保护观察、罚款或其他民事制裁等较轻处罚。[31]因此,从醉驾犯罪在很多情况下会被判处较长监禁刑以及被贴上“重罪”的标签来看,它显然不适合采用严格责任;第三,有学者认为,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界定为“轻率”比适用严格责任更符合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和驾驶者的实际心态。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四个可责性不同的层次,缺乏这些罪过形式,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模范刑法典》第208(2)条也规定,行为人自己招致醉态进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轻率”。[32]有鉴于此,在醉驾犯罪中,考虑到醉驾控诉案件数量之大以及证明犯罪人有较高程度的犯意所带来的司法困难,选择“蓄意”与“明知”两种罪过形式显得过重,而选择“疏忽”又无法承受国家给予醉驾犯罪的长期监禁刑处罚和强烈的道德谴责。因此,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轻率”,不仅满足了模范刑法典对罪过形式的要求,也与实践中驾驶者自己招致醉态进而驾车的心态相符合,这比适用严格责任更合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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