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
杨志琼
【摘要】醉驾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醉驾者往往面临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审判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严惩醉驾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但这一做法存在如下问题:作为证据被使用的各种醉驾测试遭到质疑,严格责任在醉驾犯罪中的适用受到批判,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反
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揭示出醉驾的法律规制应主要依靠行政法而不是
刑法、对不同醉驾者应采取“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醉驾的社会效应应强调公平而不是报应。
【关键词】醉驾;适用争议;反思
【全文】
醉驾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州都设有专门的醉驾法庭,在全美还成立了大量反对醉驾的民间组织以及为醉驾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协会。这些立场不同的社会力量从多个角度围绕醉驾的“严惩”与“反严惩”进行反复辩论,使得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在不断试错中前进。本文试图对美国醉驾的立法沿革、司法程序及其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以提醒我们对期盼已久的醉驾入刑保持应有的清醒和谨慎。
一、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
美国大多数州并未在刑法典中对醉驾及其刑事责任做出规定,而是在交通法规或机动车管理规定中对醉驾的行为类型、执法过程、司法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做出规定。[1]
(一)醉驾的立法沿革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美国政府逐步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断强化了醉驾的法律规制,很多目前通行于各州的醉驾法律,都是从那时起在实践中反复试错形成的。在早期,执法人员主要通过观察驾驶者的身体症状来判断其醉酒程度,而到1939年,很多州开始尝试通过化学测试来判断驾驶者是否醉驾。此后,为敦促各州加强醉驾立法,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道路安全法》,授权交通部制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根据这一授权,交通部对那些未能遵循道路安全法规的州,可以拒绝给予联邦道路资金。在这一财政刺激下,各州最终都制定了相关的道路安全法规,包括通过化学测试来判定醉驾、规定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不得超过法定限度和制定“默示同意”条款等。[2]虽然国会的这一计划并没有预期的那样成功,但还是在很多领域取得深远影响,美国有关醉驾的法律也在此时初显雏形。
此外,20世纪60、70年代,各州相继制定法律敦促醉驾者接受滥用酒精的康复治疗,因为科学家和药学家都认为醉驾是由驾驶者滥用酒精引起的。这一帮助醉驾者康复的尝试在1982年被《联邦交通安全-驾驶登记法案》推而广之。该法案旨在向各州提供交通安全经费,以强化吊销那些拒绝接受或未能通过化学测试者驾驶证的执法。在此影响下,从1981年到1986年全美共通过了729部有关醉驾的法律法规。[3]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联邦政府在1986年通过的《防止醉驾法案》,其目的是动员各州制定吊销醉驾者驾驶证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醉驾就可以立即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证,尽可能防范交通事故于未然。[4]
近年来,醉驾的法律规制主要关注如何加强惩罚的严厉性。这是由“反对醉驾母亲协会”这一民间组织提出的,主张给予醉驾者强制监禁和罚款等严厉处罚。[5]大量触目惊心的醉驾事故增强了民间组织严惩醉驾者的呼声,日益增长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也迫使政府对醉驾采取更强硬的态度。这样,“公共安全政策”的拥护者获得了目前美国醉驾法律规制的主流话语权,加强对醉驾者的惩罚已是大势所趋。
(二)醉驾的执法过程
虽然各州对醉驾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执法过程大多都包括如下步骤:[6]
1.停车检查程序。一旦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驾驶者醉酒驾车,就可以要求驾驶者停车并接受随后的各种醉驾测试。
2.现场清醒测试。这是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起用以评估驾驶者醉酒状态的一组测试方法,包括水平性眼震测试、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三套测试。上述看似非常简单的测试对醉酒人而言是难以准确完成的,因此“现场清醒测试”成为各州交警确定驾驶者是否醉驾的重要手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