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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刑事法官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

  

  刑事庭审虽内嵌于社会之中,但程序规则、证据法则与刑事实体法形成了重重帷幕,对生活事实进行层层抽离,因而进入法庭中的证据与事实被罩上了法律的面纱。而控方人员是法律专家,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认知图谱、分享共同的价值理念。而心理学与经济学表明,人们往往愿意与自己的同行进行交流,不仅能互为欣赏,同时节约相互交流的成本,熟悉的环境也简化庭审认证的复杂性,因为一些隐含的前提无需澄清,相关的推理也可省略。但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被告,被强制抛入恍如隔世的法庭中,因常常终其一生只此一次涉足诉讼,面临无比复杂且具有高度专门性的诉讼规则、司法程序、法律技巧,好似迷途之羔羊[13],需要阿里阿德涅之线——律师的帮助——才能走出法之迷宫。


  

  故而,被告需要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才能有效地从事影响法官认证的活动,没有律师的参与,对.于被告来说,过度剧烈的审判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庭审参与者们共享定义的错乱,从而无法共同互动[14],而被告亲自承担辩护之责反而更加不公。因此,被告缺乏律师的帮助,很可能在法言法语与案件事实交织而成的斑驳之网中,成为被支配的客体。因为进入法庭的场域,“意味着心照不宣地接受游戏规则,它意味着特定的斗争形式是合法的、而别的形式则被排除。这样,进入专业场域,就意味着把斗争限于被认为是合法的专业程序的形式与术语,而人身攻击与身体暴力则被当作非专业的斗争形式加以排除”{13}。


  

  哲人们说,是语言说人而不是人说语言,对法律语言的无知使被告无法理解、反驳控方的有利主张[15],因为法律言语的后面潜藏着一整套制度和理念。而在我们推崇的英美法系庭审程序,庭审的事实认定活动与一般社会实践中采用的事实调查方法相差更远,一个普通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他很难从其日常生活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使其可以运用在司法证明中。同样,中国控辩式的庭审运作方式,尤其在被告成为检察官讯问焦点与法官被塑造成消极中立的现实中,唯有专业律师通过法的言说才能格式化他的主张与要求,从而控辩审三方在法庭的微观空间中,才能建构起法律人互动的城邦。


  

  当然,律师介入不仅因法律技巧娴熟而能与控审良性博弈,更在于使被告摆脱了多重角色的紧张——被告、证人与辩护人的角色冲突。而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在每一次高度结构化的社会互动中(比如刑事庭审),社会都为相关的参与人员提供“剧本”与角色扮演的规范。角色的学习就是要领会某一特定身份被期待的或必需的行为{14}。而对被告、证人、辩护人的角色预期与制裁规范并不相同,被告同时行使三种角色就会出现“相互对立的要求被置于同一角色之中”的紧张与冲突。


  

  而当前辩护人参与刑庭审判仍有限[16],他们在法庭上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尚待商榷。即便法庭为被告指定律师,然而对其激励不足,且他们大多为刚入行的新手,或是没有多少业务。我在实践中观察到的一些案例表明,指定律师的辩护非常消极。其中一例杀人案中,整个庭审过程律师只说话一次,以致被告发出如此质疑:“我不明白为什么指定辩护人。请辩护人说几句话”。且有时检察官对律师具有明显的敌对态度,法官对其提出的辩护主张、证据信息也难以公平对待。[17]尤其在职务犯罪、暴力侵权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很难得到受害方、社会公众的理解,以致被害人对律师说:“律师拿辩护费回家买棺材去”[18]。更何况,若律师的有效帮助对大多数被告而言遥不可及,即便赋予被告具有国际性普遍原理的沉默权或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仍如一纸具文。[19]而司法现实也令人忧心忡忡,随着法律技术日趋复杂,优质的市场化的律师服务便很可能成为只有少数人才消费得起的奢侈品……[20]而在中国,这一点尤其表现得畸形,出现了“名律师+贪官”的现象,因为贪官们都是有头脸的人,家属们也希望请一个名律师,名律师跟这些高官的身份才算匹配。[21]而在我所阅读与观察到的案例中,一些暴力犯罪的被告大多贫穷,国家指定的律师,其辩护往往草草了事,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辩护人被称为“御用律师”。


  

  四、合理建构刑事法官庭审时的客观照料义务


  

  构筑控辩平等对抗或自由交流信息的空间是程序公平、自治的前提,但若被告根本不拥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手段、资源与控方相抗衡,其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也无法与后者等量齐观,那么形式平等的外观就退化成遮蔽实质不公平的一袭华丽外套,法官因其对控方信息的兼收并蓄而使其中立地位岌岌可危。而“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它应该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15}当今中国刑事庭审程序自缚力之薄弱[22],部分原因在于它无法给予被告充分利用庭审程序之能力,也无法借助检察官的照顾来平衡他们之间的实力悬殊。事实上,即便严格承担“客观义务”的德国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虽可申请但不能强迫其调查无罪、罪轻的证据,甚至他还可能通过申请询问某些证人或调取某些证据,无意中向控方提供了一些以后可能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宝贵信息。因此,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建议嫌疑人,除非绝对肯定某项证据会证明其无罪,否则不向检察官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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