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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二)民间高利贷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其存在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现阶段,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是很难满足市场对贷款的巨大需求的。一方面,金融机构以极低的利率吸收存款,使资金的持有者感到银行存款无利可图,因而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导致大量资金的闲置,这给民间高利贷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门槛很高,不但可以获得贷款的科目有限,而且在高度的风险意识之下,审批程序复杂,发放贷款所需的时间冗长。以个人贷款为例,现有贷款科目基本上只限于个人购房、购车与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个人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而事实上,有经济学家做过调查,个人借取高利贷主要是基于如下9方面的用途:(1)天灾人祸,借贷求生;(2)日常家用,借贷周转;(3)疾病治疗,借贷救人;(4)借新还旧,借新债还旧债;(5)婚嫁喜丧,借贷应急;(6)农业投入,借贷用于生产;(7)向非农业过渡,如:农民外出打工、做小本买卖所需资本;(8)子女学费;(9)其他用途。[11]显而易见的是,此等用途,都是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市场对借贷的如此大的需求与金融机构对市场需求的满足能力的有限,给民间高利贷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审批程序复杂、发放贷款所需的时间冗长,也会使相当一部分符合贷款条件而急需贷款的人,对机构贷款望而生畏。因为经营性借款对机构贷款的市场需求是最大的,而除固定资产贷款之外,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间性极强,在特定的时间内,资金不能到位,商机稍纵即逝。但机构贷款特有的审批程序、贷款担保的资产评估等等,决定了机构放贷难以适应流动资金贷款所要求的快捷性。而民间借贷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据调查,在民间借贷成规模发展的区域,1000万元内的民间借贷,甚至在24小时内即可到位。[12]因此,为了不丧失商机,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借款的需求者,宁可付出高于银行贷款多倍的利率借高利贷,也不愿去申请银行的低息贷款。鉴于此,民间高利贷相对于银行贷款在程序上的简单与时间上的快捷性,也给它的流行创造了条件。


  

  机构贷款能力的有限性及其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劣势,导致了民间高利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具有存在的必然性的事物,其存在自然也是合理的。


  

  (三)民间高利贷功大于过


  

  尽管法律界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认识以及对高利贷所派生的犯罪的忧虑而对高利贷始终持贬义态度,但经济学界近年来正开始为高利贷正名。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关于“高利贷不是剥削,是利国利民大好事”[13]的说法虽非经济学界的通说,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经济学界的一种呼声。经济学界近年发表的陈志武[14]与刘瑞明[15]就高利贷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的两项代表性成果,令人信服地说明了高利贷确系功大于过。前者通过运用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农业试验所对当时全国22个省的千千万万乡村家庭的各方面经济状况所做的调查,进行诸种关联分析,得出了高利贷刺激区域经济发展的结论,而后者则通过对农民高利贷借贷行为和借贷市场的调查,揭示了民间高利贷弥补了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通观这些研究成果,结合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民间高利贷除了诱发犯罪这一“过”之外,至少具有如下值得关注与肯定的“功”:[16]


  

  首先,民间高利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的温州等地,个人手中的闲置资金较多。在银行存款利率低下,对资金持有者失去吸引力,而商机有限、投资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成为使社会闲置资金进入流通领域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提高资金使用率方面,民间高利贷功不可灭。


  

  其次,民间高利贷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长期以来,我们始终把金融机构借贷视为正宗,认为银行借贷是满足市场资金需求的主要乃至惟一手段。然而,事实上,一方面,正如前面所引证的一样,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有很多领域是金融机构借贷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即使是金融机构借贷所能及的领域,金融机构借贷的僵死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会把相当一部分资金的需求者拒之门外。而对这两方面的市场需求的满足手段,当然非民间高利贷莫属。据统计,仅国家开发银行一家一年所发放的助学贷款就高达80多亿之巨。[17]而在金融机构出台助学贷款这一新的金融产品之前,学生求学所短缺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间借贷所解决的。由此可见民间高利贷在满足市场资金需求方面也作出了极大贡献。


  

  再次,民间高利贷刺激了经济的发展。有研究表明,在历史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越不发达,民间借贷的利率越高。而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越发达,民间借贷的利率越低。[18]这是因为,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一方面,人们所注重的是温饱问题,对资金的需求量不大,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借款需求,因而不惜高利借款;另一方面,在此类地区,闲置资金量不大,有钱人缺乏竞争对手,面对资金需求的迫切性,其完全掌握有抬高利率的主动权。而在经济发达地区,一方面,人们所注重的是商品经济,基于生产、流通与消费等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资金拆借便成为满足这种需求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经济的发达导致大量有钱人的存在,巨额的剩余资金需寻找市场,面对广阔的资金需求市场,民间放贷呈产业化趋势,在放贷者之间形成了竞争的态势,民间借贷的利率自然得到平抑。由此可见,民间高利贷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所起的刺激与促进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最后,民间高利贷分摊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在我国现阶段,贷款风险成为银行所关注的首要问题。但是,即使在不能不说严密与繁琐的风险防范机制下,银行仍有大量死贷存在。正是如此,各大商业银行才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而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的现状,是在民间借贷分担了其风险的情况下形成的。我们尽可以大胆假设,一旦民间借贷销声匿迹,市场对资金的所有需求都由机构借贷来满足,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贷款风险必然成倍增加。因此,我们不得不正视民间高利贷在金融机构之外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的事实。


  

  由上可见,撇开其诱发的犯罪不谈,高利贷可谓有利无弊。笔者不敢断言,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民间高利贷所持的放任态度,是基于对高利贷的诸种益处的追求,更不敢妄言,在这种放任态度的背后,隐含着国家对高利贷之利、弊的一种功利的权衡,即为求高利贷之利而放任高利贷诱发犯罪之弊,但是,笔者不得不理性地指出,对一种利大于弊的现象,动用刑罚来禁止,绝对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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