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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名研究

  

  1978年《宪法》保留人名的原因与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相同,当时在“两个凡是”的影响下,对毛泽东的神化甚至超过了文化大革命。1982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相较有了很大进步,这主要得益于1978年11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之所以保留人名,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个人崇拜没有充分的反思。


  

  第三,宪法工具化观念的影响。宪法工具化观念是法律工具化观念在宪法领域中的延伸,这一观念强调宪法是部分人手中拿来镇压(管理)另一部分人的工具。[14]工具宪法观彰显的是宪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规范性价值”,它要求宪法实现从“规范宪法”到“工具宪法”的转型。规范宪法需要将个人“原子化”与“无名化”,以便建立抽象规范的权威,因此,它与人名不相容。而工具的宪法则建立在将人“两分”的基础之上,它需要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个人作为真理与正义的化身,以使这种统治取得正当性。基于此,作为意识形态符号的人名入宪便顺理成章。


  

  第四,市民社会的缺乏。从立宪的社会力量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的缺乏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既然宪法是规范权力的法律,它的力量之源当在社会,西方宪法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宪法之基是城邦社会,宪法是城邦社会控制权力的规范;英国1215年《大宪章》是贵族(社会力量)与皇权斗争的胜利成果;1787年《美国宪法》则更是社会立宪的典范。但是,反观东方国家,立宪无一不是权力者的行为(包括伊斯兰国家),同时立宪者缺少必要的社会牵制。例如,中国1936年“五五宪草”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是在国民党一手操办下完成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力量牵制它。1954年《宪法》之所以没有人名,代表社会的、民国时期民主力量的存在是一个原因。到1975年,这些人不是被打倒,就是被成功“改造”,那时的社会不仅没有牵制权力的力量,甚至连牵制权力的欲望也没有了,社会完全客体化为权力的工具。


  

  第五,冷战强化的政治意识形态对人名入宪起到催化作用。传统宪法观的核心是自由法治,它的前提是良心自由,它本与政治意识形态入宪不符。但是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东西方对立将意识形态推到了冷战前沿。在你死我活的时代氛围里,统治者需要用意识形态统合力量。最终政治需要的考量超越了对传统的尊重。这是前苏联最终放弃行之60年的传统,转向中国式的“人名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现实政治需要的考量也是不能忽略的。“五五宪草”人名入宪显然是为了对付共产党,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毛泽东思想及毛泽东的个人地位,以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1978年《宪法》把个人抬到天上,也是为了贯彻“两个凡是”,维持社会稳定,1977《苏联宪法》一反常态,也与当时苏联所面临的危机有关。


  

  四、结论


  

  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简单的结论:


  

  第一,西方宪政文化抵制人名入宪,人名入宪是东方文化对西方宪政改造的结果。传统西方宪法没有一家有人名(严格意义的),受到东方传统将人名入宪的也只有一家(1977年《苏联宪法》),且它只存在了十多年。现在的“人名宪法”都在东方(古巴是在东方影响下产生的)。可见人名入宪是典型的东方文化现象,是东方“政治文化”对“宪治文化”改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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