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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向

  

  中国国家与公民(阶层)的关系问题,既牵扯到中国国家性质与国家建设,也关涉到中国社会存在形态与行动逻辑,这就导致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较之于西方更为复杂化。规范宪法学倾向于将国家与公民预设为并立与对峙两极结构,[69]“并立”是一种事实描述,似乎无可厚非,而“对峙”则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就需要小心谨慎。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异,核心表现是“公依附于私的确定性,而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与无归属性的特点,无论是非私即公,还是叠加私为公乃至至极性的公,往往都被理解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构成了大同、共和及均贫富的理想来源”,[70]这种对“私”的追求恰恰违背了西方以“个体”私利为优先考虑对象的自由主义理念,从而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等概念运用到中国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会具有相当大的谬误性,因为中国根本不存在基于个人觉醒基础的公共舆论空间。[71]这样,若准确解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宪法学者的自省与开拓更为宽广的学术空间,其中,对规范宪法学的要求是小心、认真对待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不可贸然作出预设;对宪法社会学的要求是要更加深入研究中国社会实践,在经验与实证层面提炼出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多种面相[72];对政治宪法学的要求是在政治哲学与宪法哲学层面为准确认知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更为扎实、丰富的学理资源。之所以如此强调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因为这一关系事关对中国宪法典文本的解释,事关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刻描述与宪法权利内涵的精确阐发,事关对中国宪法实施基本形态的描述、原理的揭示与未来发展走向的判断。


  

  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问题,既关系到对中国宪法性质的认识,又关系到对中国宪法实施方式的解释,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现有的研究可谓既薄弱又混乱不堪。主要体现在:其一,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本来,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者已经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做出了相对严格的区分与解释,[73]但在宪法学界对此却不加理会,致使在相关学术研究中仍然混同使用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这两个概念。稍有变化的是,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三版)已经克服了前两个版次的混乱状况,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做出了相对清晰的界分,[74]但又不彻底,如在解释西方宪法发展趋势时,还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完备的法律形式,宪法典是最重要的渊源”[75]这样的混同表述。其二,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缺乏体系化的归总与排列。政治宪法学的代表学者之一陈端洪博士已经发现执政党在中国主权架构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这实际上为把有关执政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纳入中国宪法渊源或宪法形式之中作出了初步的学术准备,宪法社会学者也已经将各种政治惯例或宪法惯例、《党章》等作为了中国真实的宪法规则,强世功博士甚至将宪法学说也作为了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类型之一,但这些研究既没有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作出清晰界分,从而仍然处于混同使用状态,也没有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进行体系化的归总。宪法解释学或规范宪法学本应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有所作为,但实际上情况是依旧沿袭以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混同不分的老调。[76]这种研究状况既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对该问题研究的薄弱与混乱,也说明中国宪法学研究缺乏理论体系的支持,最终也只能处于碎片化的研究状态。对此,笔者曾尝试从政治性与治理性两个层面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进行界分,并分别对政治性宪法渊源与政治性宪法形式做出了简要列举与排列。[77]其三,正因为存在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混同使用的问题,加之缺少理论体系的支持,下述问题也就自然不能进入宪法学者的视野:依据法理学相关研究,若将中国宪法渊源界定为使得宪法规范具有效力以及影响成文宪法结构、内容的资源、动因与进路,将宪法形式界定为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中国宪法,那么,中国宪法渊源对中国宪法形式及中国宪法实施方式究竟有何影响?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宪法渊源不同的组合又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中国宪法实施方式产生何种影响?如:如果宪法学说与政治惯例构成了宪法形式的内容,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执政党与人大共同成为宪法形式产生的进路,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更为复杂的是,宪法渊源的资源、动因与进路会有哪些组合形态,这些不同的组合形态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反之,宪法形式基于其自身的固有特性,会对宪法渊源产生怎样的过滤与选择?不同的宪法形式实施机关又会对宪法渊源产生怎样不同的过滤与选择?在现实的宪法生活中,是否存在以宪法渊源替代宪法形式的情形?若有,又会有哪些类型?为什么会出现宪法渊源替代宪法形式的情形?等等。这些问题都事关对中国宪法的性质定位与对中国宪法文本的内涵诠释,事关中国宪法实施的不同面相。在这个问题领域里,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都应作出自己的深入与合理解释,进而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形成合力,从而创造出具有震撼力的学术作品,但目前的情况是,规范宪法学对此消极无为,政治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仅仅出于发现与初步解释阶段。


  

  这四个问题毫无疑问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宏观主题,并且包括政治、社会与法律等多种因素,因而具有极大的综合性与跨学科特点。这四个问题也是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知识与原理的依托,或者说,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的研究,也会使得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处在悬空状态。


  

  第二,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层次区分与研究资源的整合。宪法实施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规范与价值问题,所以,研究中国宪法实施,需要一种多元的、开放性的学术视角与学术眼光,但这也不意味着在研究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时参照依据或判断标准的游移与飘忽不定,立足于宪法学立场,我们认为这个依据或标准就是中国宪法,尤其是现行的中国宪法典。这或许就是谢晖教授所主张的在法律自身的实践中寻求“行动中的”法律,其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追寻某个时域中法律运行的实践效果问题,因此,这种研究仍然是“内部视角”的社会实证,而非“外部视角”的社会实证。[78]


  

  依据中国宪法典,可将中国宪法实施区分为两个层次五种形态(如图所示):两个层次是经验层次与规范或价值层次,经验层次又分为制度经验与自然经验;五种形态由低到高依次是自然经验型的实施发现形态、惯例化的制度实施形态、治理主权制度与政治主权制度实施形态、规范或价值实施形态,其中,惯例化的制度实施形态、治理主权制度与政治主权制度实施形态属于制度经验这一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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