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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向

  

  四、政治、社会与法律组合式并举:中国宪法实施整合性研究的简要设想


  

  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我们主张整合性研究,而整合性研究的核心在于政治、社会与法律的组合式并举。这里之所以用“并举”而不是“并重”,主要理由包括:其一,对中国宪法性质主张复合性而非单一性假定,即把中国宪法假定为政治法、社会规范与法律,[66]这是对中国宪法实施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学术前提;其二,由于中国宪法性质具有多面性,所以,每一种关于中国宪法及实施的研究取向都具有存在意义的合理性,并且这种合理性不只是依托横向上的彼此区分,主要是或更是依托纵向上的深度挖掘与展开,因而,这种并举式的整合性研究并不是以消除差异为目标,而是以立足于差异基础上的调和并形成合力为指向;其三,无论是哪种研究取向的中国宪法学者,恐怕都会以在中国形成良性的宪法秩序为目标,这种共性期求使整合性研究成为可能;其四,尽管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存有差异,但彼此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彼此能够有所贡献与相互矫正(为了清晰展现三种研究取向的差异与关联性,笔者以列表形式进行了说明,详见下表。),这是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客观条件与保证,当然,由于彼此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如此,就不能强行整合,这样“并举”也就呈现了不同的样态,这恰是对“组合式”的限定,也是“并举”的本意。


  
三种研究取向关于中国宪法实施主要观点一览表

  

  
  
  
  
  
  
  
  
  
  
  
  
  
  
  
  
  
  
  
  
  
  
  
  
  
  
  
  
  
  
  
  

  
   取向类别

  
核心主题

  
政治宪法学

  
(陈氏一脉)

  
政治宪法学

  
(高氏一脉)

  
宪法社会学(以喻中博士与强世功博士为主)

  
规范宪法学

  
(以林来梵教授为主)

  
中国宪法实施是否存在

  
存在也不存在

  
不存在

  
存在

  
不存在

  
中国宪法实施的实然样态或应然形态

  
实然样态是政治化实施;应然形态是法律化实施

  
应然形态是宪法的司法化实施

  
实然样态是宪法的惯例化运行

  
应然形态是以违宪审查制度为制度支持的规范化实施

  
判定标准

  
实然标准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政治法;应然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性

  
非常政治与宪法的法律性

  
实效宪法或真实宪法规则

  
规范宪法宪法的法律性

  
与其他研究取向结合的可能性与贡献

  
在实然层面与宪法社会学具有极大的共性;在应然, 层面与规范宪法学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能够提示规范宪法学在理解中国宪法性质时要具有政治性视角。

  
能够提示陈氏一脉应突出宪法的规范性与宪法保守主义的反制作用;为宪法的司法化实施做出政制上的学理准备;为宪法社会学所发现的真实宪法做出政治哲学、思想史等方面的学理解释。

  
能够丰富陈氏一脉对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的内涵;能够为高氏一脉提供中国主权行使的经验材料,甚至在中国主权哲学层面有所贡献;能够为规范宪法学理解宪法概念的丰富内涵提供借鉴。

  
能够提示陈氏一脉与宪法社会学要重视中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的法律属性;能够提示政治宪法学对中国所处时代的认识,即中国究竟是出于非常政治时期还是日常政治时期。

  

  【资料来源:笔者自拟。主要依据前述关于中国宪法实施三个面相的解释而绘制。另需说明的是,这种列举只是依据笔者的解释所做出的,并不表明笔者以为持有特定研究取向的学者对其他取向的知识、制度与理论无所知晓。】


  

  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整合性设想,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简要论述:


  

  第一,中国宪法核心主题或问题的整合。由于中国宪法实施几乎涉及了中国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全部,所以,若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进行整合,就应以对研究主题或问题的整合为首要。尽管中国宪法主题极为丰富,但“常识性”与根本性问题还需要做出回答,当然,立足于不同的研究取向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些问题大致有:其一,中国的主权结构或政体结构;其二,中国宪法权利的属性与保障;其三,中国国家与公民(阶层)的关系;其四,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除此之外,中国国家结构问题也非常重要与紧迫,这里存而不论。


  

  对于中国主权结构或政体结构问题,陈端洪博士提出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根本法解释,强世功博士提出了“人民主权的互动结构”,但这些命题大都是描述性的,都缺乏更为深透的学理解释或学术吸纳[67]。如果不能对中国国家性质与主权问题进行深入的阐释与解析,就既会导致宪法学核心主题之一的国家权力问题处于不明朗的“云里雾里”之中,也可能会错置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更会导致对中国宪法性质的理想化预设与单一假定。这些缺失都会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政治宪法学(高全喜教授一脉)与规范宪法学都坚持中国未来的司法宪政主义取向,在某种意义上这都是对结果的先行预定,其间缺乏对过程与环节的细致分析,所以这种预想在论证逻辑上具有极大的跳跃性,也必然会使得学术预想的可信赖性大打折扣。


  

  对于中国宪法权利的属性与保障问题,目前仍然停留在应然研究层次:在中国宪法权利内容上,大都在诠释某种权利的应有意涵,同时,在这种诠释中也往往以某个或某些西方国家宪法权利理论为凭据,或者说,中国宪法权利的内容往往是由西方国家的宪法权利理论加以“赋值”与填充的;与此相对应,在中国宪法权利保障方面,仍然依循西方的宪法权利保障原理与机制来设想中国的相应制度。在这些研究中,恰恰缺乏对中国宪法权利属性的学术分析,也缺乏从中国立场出发对宪法权利内涵的解释。笔者曾从中国宪法(典)文本、中国主权结构与中国宪法权利实践三个维度入手,认为中国宪法权利具有二重属性:在权利主体上,阶层与公民并存;在权利性质上,政治性与治理性并存;在权利实践或保障方式上,政治化方式与治理性方式并存。在二重属性关系中,阶层地位优于公民地位,政治性优于治理性,政治化实施方式优于治理性实施方式。[68]笔者的解释实际上分别立足于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三种立场,尽管可对这种关于中国宪法权利属性与保障的解释是否恰当提出质疑,但要对中国宪法权利的内涵做出精准把握,对中国宪法权利保障提出“靠谱”或可行的制度建议,至少要靠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合力共谋才能实现恐怕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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