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惯例化运行:宪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宪法实施面相
较之于“政治化实施”,“惯例化运行”是从实际政治生活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或者说,其对中国宪法实施的理解不是以中国宪法文本为核心,而是以真实的生活为依据。这种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理解实际上是对通常宪法实施内涵的改变。学者对宪法实施的通常界定是,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17]这种以宪法规范为核心的宪法实施界定,实际上将生活本身作为宪法规制的对象,将生活作为宪法实施的客体,这样就使得生活居于附属性的次要地位。当然,由于将宪法惯例作为宪法形式之一,也将生活带进了宪法实施中,但宪法惯例与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相比,还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这样被带进来的生活也只能处在边缘状态。而“惯例化运行”对中国宪法的生活化处理,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宪法实施的规范单向度认识,进而从政治生活的角度为中国宪法及中国宪法实施注入了新鲜的内容。
在目前中国宪法社会学的研究中,对于中国宪法实施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以喻中博士为代表的纯粹经验实证解释;一是以强世功博士[18]为代表的基于对宪法概念的扩展而对中国不成文宪法的发现与提炼。
喻中博士基于宪法就是政治运行的真实规则的假定,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是如何运作的,从根本上塑造了这个国家的宪法状况。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如果要真正体现从实践出发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如果要真正搔到中国宪法与中国宪政的痒处,就应当着眼于当代中国真实的政治过程、政治实践、政治状况。研究中国宪法既要尊重现行的宪法文本,但同时,更要超越现行的宪法文本,要透过纸背,透过宪法文本的字面表达,把研究的目光投向立体的、丰富活泼的政治生活。[19]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入手,喻中博士发现了真正有生命、有活力[20]的中国宪法,或者说,规范中国政治运行的真实规则体系,实际上蕴含着七个理论模式。[21]
喻中博士发现的七个理论模式事实上也是对中国宪法实施具体模式与样态的刻画。就“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事务的绝对领导模式”而言,其核心意涵是中国宪法本身就是党的主张、党的意志的法律化表达,这样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样态就是党的各项重大决策的提出与落实,在宏观上的典型体现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内涵的不断丰富及其成为国家事务处理的基本准则,在微观上的表现则多种多样,比如党中央的决议是一切国家活动的指南,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出自于党组织的推荐,所有的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党委或党组且在这些机构中居于核心的决策地位。[22]这些情形表明中国宪法实施的首要样态是一种党化的或政治化的实施方式。就“弱议会、强政府的议行关系模式”而言,其描述了当代中国的治理之道与治理逻辑,其中,全国人大的权力与运行过程主要是一个政治程序,甚至是一个政治仪式,借助于这种政治程序与政治仪式,有助于为真实的政治实践提供一种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依据。[23]在以全国人大为媒介的政治“背书”过程中,执政党借助这一政治过程完成了党的意志的法律化目标,国务院以此获得了实质性的治理权力,从而形成了执政党与国务院共同治理国家的格局。除此之外,在中国的政治与治理生活中,还有一个更为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党与国务院的“联合发文”[24],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党”与“政”共同管理着同样的事务、从事同样内容的工作。[25]实际上,党政“联合发文”既说明着执政党的行政化事实与倾向,也透露出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居于绝对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只要“亲近”哪个国家机构,该机构也会因此表现得相对强势,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弱议会、强政府的议行关系模式”不过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事务的绝对领导模式”的延伸而已。“弱议会、强政府的议行关系模式”同“咨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模式”、“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司法模式”、“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模式”、“多样化的央地关系模式”一道构成了中国政治权力的纵横结构,也构成了中国权力运行的基本图景。就“公民的权利义务并重模式”[26]而言,实际上描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模式既表明了中国与西方宪法权利保障模式的不同,也隐微地透漏了中国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现实实现与履行的特有方式。
如果说七个理论模式大致形成了中国宪法实施的框架图,那么是否有相应的规则作为连接、润滑框架图的各个部分,进而使得中国宪法实施进行下去呢?喻中博士在中国成文宪法之外发现了政治习惯法。政治习惯法既可以理解为官方习惯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法惯例或政治惯例。[27]政治惯例的连接与润滑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执政党通过政治惯例为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确定方向与提供指南。喻中博士以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为例,解读出“中国政治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民主,而不是自由也不是共和,甚至也不是法治”、“中国选择了民主政治,进一步说,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发扬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路”等政治惯例。[28]其二,执政党的政治惯例也成为了各个国家机构职权运行与内部工作惯例的权威依据。喻中博士结合2009年人大与“两高”的工作报告总结出“在思想政治上,无论是人大工作还是法院、检察工作,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工作业务上,人大工作、法院工作、检察工作都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与检察院,其政治性优于、先于、高于法律性”等政治惯例。[29]其三,党与各国家机构的各种政治惯例也成为了连接、协调党与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各种关系的准则。如果说七个理论模式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宏观图式,那么政治惯例就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微观的、具体的线条。无论是宏观图式还是微观线条,都不是中国成文宪法本身,而是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惯例或宪法惯例,所以,中国宪法实施就是政治习惯法的运行。
强世功博士针对“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存在巨大背离”这一现象提出了三个相互关联且递进的问题:第一,为什么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之间出现巨大的背离?第二,如果说中国的宪政实践并不是完全遵循成文宪法规范,那么中国宪政秩序建构是否有一套自己的规范秩序?第三,如果说中国宪政运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宪法文本所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那么这种规范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究竟是怎样一些“看不见的法律规则”支撑着新中国六十年来的政治运作,以至于它在功能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构成中国“看不见的宪法”、“隐秘的宪法”甚至“真正的宪法”?[30]这三个问题都是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核心问题,对这三个问题的展开与解释实际上就是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展开与解释。
针对第一个问题,强世功博士是在学理概念与研究方法两个层面展开解释的。其认为,要理解和应对中国宪法中的“背离主题”就必须在宪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上打破法律的概念主义、形式主义和文本主义所强化的“成文宪法”桎梏,从而提倡用社会学的基本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即采用一种基于历史——经验的功能分析方法来研究“实效宪法”。[31]之所以要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因为将宪法的概念在学理上进行了改变,即将“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的二分对峙关系转化为包含关系,即“成文宪法”不过是“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回归古典的宪法观念便可发现,真正的宪法并非形式化的法律文本,而是发挥实质作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结构模式或公民灵魂的结构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民情风俗,这实际上就是不成文宪法。由此,真正的宪法往往以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展现出来,即使是成文宪法国家,成文宪法中涉及政制的核心内容也必须由政治共同体成员所信守的不成文宪法的支撑才能真正得到实施。[32]既然一国的真正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并且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那么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成文宪法与宪法实践背离的问题,因为成文宪法无非是不成文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伴随着宪法概念与内涵的学理变化,相应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指向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选择宪法的“发现观”与社会学研究方法就具有了必然性。依托这样的学理认知与研究方法,可以认为,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不仅存在着中国宪法实施事实,而且还形成了相应的中国宪政秩序,这就是强世功博士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33]。既然中国政治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规范秩序,那么支撑这种秩序的是哪些不成文宪法规范呢?这就进入到对中国不成文宪法的发现与归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