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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向

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向



——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

韩秀义


【摘要】依托不同的研究模式或研究取向,中国宪法实施就会呈现不同的面相:在政治宪法学看来,政治化实施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在宪法社会学看来,惯例化运行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在规范宪法学看来,规范性或权威性缺失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如果要准确解释中国宪法实施样态,既要先行解决中国主权架构或政体结构、中国宪法权利的属性与内涵、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等根本问题,也同时需要对中国宪法实施的层次划分,在此基础上,政治、社会与法律并举,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形成学术合力,既能为解释中国宪法实施问题奠定坚实的学理前提与经验基础,也能为创生中国宪法学研究新格局与新气象提供学术可能性。
【关键词】中国宪法实施面相;政治化实施;惯例化运行;规范性缺失
【全文】
  

  无论是在中国宪法研究中,还是在中国宪法实践中,中国宪法实施问题都居于核心地位:相对于中国宪法研究而言,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既与中国宪法文本有关,也与中国社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体认相连,更与中国的政体架构与意识形态密不可分,这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宪法的文本属性、中国宪法的社会基础与中国宪法的政治特质三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毫无疑问是中国宪法研究的核心内容;相对于中国宪法实践而言,可以说中国宪法实施本身就是中国宪法实践。为了更丰富与多角度地解释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笔者以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三种研究取向为依据,诠释出中国宪法实施极为不同的三个面相。


  

  根据对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相关文献的阅读与梳理,笔者从六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列举(见下表),从而为解释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做出相应的学理准备。


  

   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要点一览表


  

  
  
  
  
  
  
  
  
  
  
  
  
  
  
  
  
  
  
  
  
  
  
  
  
  
  
  
  
  
  
  
  
  
  
  
  
  

  

  
  
  
  

  

  
   取向类型
  

  
主要观点

  
政治宪法学

  
宪法社会学

  
规范宪法学

  
研究目标

  

  
发现中国的根本法;

  
为中国宪法的规范化实施准备条件

  
发现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真实宪法规则

  
中国宪法的规范化实施,或者说要激活中国宪法

  
研究假定

  

  
中国宪法的政治法品格;中国现处于非常时刻

  
任何国家的宪政运作实际上都依赖不成文宪法宪法是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

  
中国宪法是法律

  
  研究资源

  

  
主权理论;德法的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英美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中国政治;中国宪法文本

  
英美宪法理论对宪法概念的发展;中国政治;中国宪法实践;中国宪法文本

  
中国宪法文本;规范宪法理论与实践

  
  研究方法

  

  
政治哲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思想史方法

  
社会学实证方法

  
宪法解释学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研究框架

  

  
主权架构;根本法与高级法;政治与宪法的关系

  
不成文宪法的内涵;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关系

  
规范宪法的内涵;规范宪法生成的条件

  
解决对策

  

  
中国宪政建设应走政治立宪主义道路

  
中国的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中国宪法规范化实施

  

  【资料来源:笔者自拟。主要参考文献: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陈端洪:《宪治与主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喻中:《政治惯例: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林来梵主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一、政治化实施:政治宪法学视角下的中国宪法实施面相


  

  对于“政治化实施”,需要强调它的两种意涵:其一,立足于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或政治法的假定,认为中国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政治机制而非法律机制,[1]这是政治宪法学研究取向之一,以陈端洪博士为代表;其二,立足于中国目前仍处于非常政治时刻的判断,基于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立宪主义在时间生成逻辑的先后排列,认为中国的立宪主义必须走过一个从非常政治时期的立国之政治决断到人民制宪以及非常时期的政治宪政主义之保守主义,再到日常政治之一般宪政主义,尤其是到司法宪政主义这样一个深层的逻辑进程,[2]这是政治宪法学的另一种研究取向,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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