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利救济原则
在特殊侦查措施中,特殊侦查措施的秘密性使得被实施者往往不知道自己被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因而也就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保障被采取特殊侦查措施者权利救济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其事后的知情权。在特殊侦查措施实施后,被采取特殊侦查措施者应有被告知的权利。此外,针对非法特殊侦查措施,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违法机关实施制裁。许多国家规定,非法特殊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必须予以排除,不得用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非法特殊侦查措施的受害者有权对实施非法特殊侦查措施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走特色之路: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构建
(一)职务犯罪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范围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允许运用特殊侦查措施,将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列入特殊侦查措施的范围之中,但没有必要从可能判处的刑期上限制特殊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相对高发,而侦查手段又比较缺乏,刑期较低的犯罪并不意味着其侦破难度就会降低。即使是对刑期较低的犯罪适用特殊侦查措施,也不能说就超出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时,根据比例原则,可规定只有在以任意性侦查手段不能或难以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特殊侦查措施。常规侦查手段包括任意性和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果要求穷尽强制性侦查手段仍不能或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特殊侦查措施,有过分慎重之嫌。
(二)职务犯罪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
职务犯罪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应当考虑分权制衡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在批捕权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的情况下,特殊侦查措施的批准权可以参照批捕权的行使模式,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这更符合我国当前侦查制度体系的实际情况。
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包括特殊侦查措施的启动、审批和执行。特殊侦查措施的启动应由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提起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特殊侦查措施的对象、期限、特殊侦查措施的理由、特殊侦查措施的手段等。上一级检察机关负责对特殊侦查措施的申请予以审核。在紧急情况下,若有延误将导致重大危险或丧失重大证据时,侦查机关也可以不经批准直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权作出特殊侦查措施决定的机关申请确认。特殊侦查措施的执行应有执行依据,即上级检察机关制作的批准特殊侦查措施决定书。特殊侦查措施的执行权由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行使,可以要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特殊侦查措施适用过程中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保存。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可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