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
奚玮;杨锦炎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全文】
特殊侦查措施的设立,将有力地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但是,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被侦查人权利救济的渠道仍需立法予以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就特殊侦查措施进行规定,导致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无法律依据,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改变了这种状况,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一节内容,并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侦查程序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措施的设立,无疑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但是,由于这些侦查手段涉及隐私权的干预和限制,应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然而,草案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救济等内容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如何平衡真实发现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刑诉法草案对特殊侦查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条对特殊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同时规定了材料用途和保密等方面的内容。
但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适用程序的规定也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被侦查人权利救济的渠道依然没有明确。可见,虽然刑诉法草案设立了特殊侦查措施,但相关规定仍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二、在比较中考察:特殊侦查措施的实体与程序规制
由于多方面因素,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法律实质上并未赋予检察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与我国不同,从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开始,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特殊侦查措施被广泛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