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指出《中国诉讼法溯源》一书在方法论上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以西方的解释系统来重构我们的历史,导致叙述的是徐本人型构出来的历史;二是忽视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差异,叙述的是制度中的历史。本意并不在于批评古人,对于那个时代的学术研究而言,这样带有局限性的研究可能不可避免,对于他们的研究我们应该带有一种“了解的同情”去阅读。
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研究仍然很难说是跳出了这种局限。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上,张晋藩教授在总结中国法制史研究六十年的时候,仍然提到了类似的“西方解释系统依赖”问题,“由于过于强调法学的普适性,中国法学在这种源于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越来越丧失自己的个性,不仅在国际法学交流中表现出对西方法学的依附,在国内,由于研究者所使用的法学的和法律的概念、遵循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均来自于西方,而与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有着较大的差距,以至于法学研究的结论不总是能得到中国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譬如长期以来借用现代部门法的概念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因此,如何用准确的概念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对于中国而言,寻找法学的民族性应该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为立足点”。{5}印证了这种割裂自己的历史去迎合西方的理论范式方法论在今日仍然大行其道。
同时,张教授的发言中还提出对未来法制史研究的展望,“法制史学者要在研究中打破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壁垒,这不仅仅是思想与制度的简单相加,而要将法律制度、法律人物、法律思想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以揭示法律制度与人物思想、心理活动的多层面的关系。尤其需要将法律制度置于社会文明史的大背景之中进行广泛又深入的研究,以法律来显现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神,以文化来解释中国古代法制的成因及个性特点”。{5}张教授认为未来应该朝着这样的方向努力,从反面说明了现在的研究对这个问题处理得不好,即中国现在的法制史研究中仍是关于静态的研究(即制度的研究)有余,而动态的研究不足。印证了我们的研究仍然没有跳出浅层阶段,仅仅局限于叙述“制度中的历史”,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
当然,批评的目的不在于挑刺,目的更多在于清醒认识当前我们法学研究之不足:现今距徐朝阳先生著作初版日期过去近一个世纪,徐著作中存在的缺陷我们仍然在蹈其覆辙,所涉及的问题我们都不曾克服,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对此应该予以反思,否则,“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总而言之,要形成真正意义的富有生命力的中国当代法学,未来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