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有自己的发展路线和发展规律,不和西方接触我们不会生成出那样的诉讼法来,那么将我们和西方文化的接触,主动或是被动地接受的一套解释系统去解释和重构我们的历史,就是非常有问题的了。不幸,这就是徐先生此书的症结所在——这些西式的概念系统构成了《诉讼法溯源》一书的架构。徐先生先接受西方的概念,如法院,如公诉权,如陪审……然后再去历史的故纸堆中去寻求跟这些概念相同或是类似的东西,据此而宣称我泱泱中华文明,也有法院,也有公诉权,也有陪审……凡是西方有的,我们古代都有,我们很发达。因此,一本《中国诉讼法溯源》,与其说是对整个中国古代狱讼制度进行梳理的书,毋宁说是一部先型构了自己的西式理论框架,然后再往框架里填充中国历史之作。他用西式的理论框架去割裂传统、割裂历史。一句话,徐先生是透过西方概念系统之棱镜,去窥视中国之历史。他看到的尽管未必全是虚幻的,但一定是走了样的历史。
问题还在于,即使徐先生能够成功地论证我们历史上存在西方诉讼法中的那些因素,如言词审理、公开审理、民刑相分等,这无非是为他当下的中国人制定西式的诉讼法寻求根据而已,说白了也就是托古改制:我们今日制定的诉讼法制度,不是复制于西方,我们历史中就有,《尚书》之中有,《吕刑》有……当我们认定古代之中国的法,能够演进出今日之诉讼法(实则是西化之诉讼法)来,就是把西方的法置于我们历史上的法进化历史延长线上,这就把西方的法置于一种道德优位的位置,徐先生在这里表面上是尊古,实则贬古。
现代中国之社会,如哈佛大学已故历史学大家费正清认为的一样是受西方冲击之社会。相应地,现今中国之诉讼法,乃是冲击之下效颦于西方的诉讼法,今日这个诉讼法已不同于古之法。徐先生花费力气去论证我们历史上也有所谓的“诉讼法”,是一种阿Q似的“我们也曾经富过”的怀旧情结,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历史文化依恋。
这样的说法也并没有今之诉讼法优于古之“诉讼法”的意思,或是相反的意思。但凡存在皆是合理,二者并无高下之分。古之法适应古代需要,而今之中国不是梁漱溟先生说的那个“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中国。今日我们遭受西方冲击,使得我们和西方社会“越长越像”,越来越具有同质性,因此我们接受西方的那套法律系统,更能适应我们当下的需求。我们在今日,不能以古之法不能满足新时代的要求,而认为其无意义,否则,我们同样可以说今之法不能满足古时的需要,而认为其在古代无意义。历史的产物只有在历史的语境中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