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龚晓明;刘德华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
【全文】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检察工作主题,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开展的坚实保障。在当前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为检察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加了有效途径,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重要探索,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改革,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诉讼民主的有益尝试。[1]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体现,是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与检察改革意义重大。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本质需求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 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产生、发展,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程序化,扩大了诉讼程序的民主性。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深刻地指出:“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2]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紧紧依靠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靠群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基本要求。《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