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以适应现阶段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检察机关不享有技术侦查权,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反腐败职能的发挥。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其犯罪主体地位、身份特殊,智能水平高反侦查伎俩多,侦查阻力大,证据少而难获取,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应用技术侦查行为,诸如监听、秘录、摄像等现代侦查手段,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这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有效利器。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机构多数享有技术侦查权,例如,法国的《反腐败法案》规定,针对隐蔽性较强的贪腐行为的司法调查可以遵循特殊的司法程序,采用特殊技术侦查手段调查取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7]综上,不论从我国当前的反腐形势和国际的反腐态势,都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技侦手段和其它科技侦查手段,并明确规定其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证明效力、取证要求、违规责任等,以提升法定的侦查科技含量来切实有效地强化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能,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可以采取综合监督制约模式,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双管齐下的方式。检察机关内部要严格实行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一案三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完善侦查程序监督制约体制、侦查报备审查制度,建立责任奖惩制度,对重大或关键取证行为或易于发生侵权行为的执法活动实行录音录像等措施,使检察人员不能违法违纪。外部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外,还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新闻监督、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监督以及其他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律师会见等各项权利。各项权利的加强和监督体制的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党和人民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器,其作用将发挥的更加完美。
【作者简介】
黄世锋,单位为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
【注释】参见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2004年版,第129页。
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内部编发的《江西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00例》统计,渎职侵权类案件有30件40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有5件6人,占案件数的17%,案件人数的15%;判处缓刑的有17件20人,占案件数的57%,案件人数的50%,综上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4%,占案件人数的65%,由此可看出轻刑化问题的严重。
曾军、师亮亮:“检察机关的相对侦查权”,载《人民检察》2009第15期。
熊发南:“对检察机关内高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1期。
王永金:“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制度思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
谢敏仪:“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7期。
陈宠 王凌云:“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特点和完善”,载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