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1、顺应侦查专业化化发展趋势,整合侦查机关内部资源,合并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即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4]。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庆市、深圳市、沈阳等地方的检察机关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职务犯罪侦查局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受理举报、立案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查办案件范围不变,但对关联案件经过合法程序也可以启动侦查。基层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局的人数分配应在25%—30%之间为合理,职务犯罪侦查局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内设局长一名统管全局事务,副局长两名,内设两个侦查科(具体负责案件的侦办)、一个综合办公室(负责办案后勤保障、法律文书填发及案件来源的登记等内勤事务)、一个职务犯罪预防科。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副检察长同时分管法警大队和技术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技术人员与法警人员统一由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副检察长调配,各自分工合作,职责明确,形成一个涵盖案件信息管理、技术侦办、侦办看管、惩防一体的新型侦查机构。
2、赋予检察机关相对侦查权,以解决检察机关基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原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直接侦查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问题。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曾规定检察机关对认为需要侦查的案件都可以直接立案侦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取消了这条规定,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监督缺失、权力的滥用这或许是取消检察机关相对侦查权的主要理由。时之今日,职务犯罪形式日趋复杂、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特别是一些渎职类犯罪案件,关联犯罪的成立已成为渎职类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许多渎职类犯罪与关联犯罪又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赋予检察机关相对侦查权有客观必要。但对相对侦查权的启动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启动程序上要严格报批,为防止权力滥用,需要对关联案件进行侦查一律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关联案件必须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牵连关系;三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以不对这类案件行使相对侦查权则无法有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为必要[5]。
3、加强侦控合力,建立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公诉部门按照审查起诉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介入的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甄别方面提出意见,引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侦监和公诉部门还可以列席自侦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意见,侦监和公诉部门介入侦查活动并不直接进行侦查,而是在不影响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基于监督职能从证据上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建议[6]。这一横向协作可以达到发挥检察工作整体合力,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公正性的共同目标,以"捕诉引导侦查、侦查跟踪捕诉"为内容,共同构架检察机关内部的新型侦捕诉关系,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补强能力,达到追诉犯罪的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