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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配置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检察权配置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黄世锋


【摘要】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即纵向与横向职权的合理配置,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权能设置存在相对侦查权、技术侦查权缺失等诸多问题,当前检察权配置过程中应着重加强和完善内部机构权能的设置,赋予检察机关相对侦查权和技术侦查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完善措施
【全文】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特有的一种权能,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的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三是公诉权;四是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五是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1],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方面,它同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公诉权等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权,缺一不可。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以及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情况看,实践中存在: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严重[2]、基层侦查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渎职案件查办难等问题,所以说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设置存在的问题


  

  1、职能机构设置不合理,自侦力量分散不集中。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享有职务犯罪初查或侦查权的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四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上分工不同,形成一个“多头侦查”的态势,实践中真正在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作用的业务部门只有反贪和反渎两个部门。而实践中我们在查办贪污贿赂等唯利性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这类案件往往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性职务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在初查中很难分清。因此,各侦查部门的侧重点和侦查方向都有所不同,反贪部门在查证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时,往往会忽视对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这样就必然会导致案件线索资源的流失。而且基层检察机关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大部分还要由自侦部门自己完成,基层检察机关本身专业侦查人员力量匮乏,又要调配一部分人员做看管工作,这严重浪费检察机关有限的侦查资源,因此,职务犯罪初查、侦查权必须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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