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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贪污罪的刍议

  

  (四)明确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方面较为明确,既然仍称为职务侵占罪,那“职务”侵占当然包括对职责的亵渎,职务“侵占”也包括对财物的侵害。在廉洁性上,既有对国有单位廉洁性的侵害,也有对私有经济单位和混合经济单位廉洁性的侵害;在犯罪对象上,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混合财物和私有财物。


  

  本人认为,完善后的混合型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淡化了所有制形式,所有制不同的财产一同保护。所以,这种新型犯罪虽是双重客体,但应以侵犯公私财产罪为先,在刑法体系中应归属于侵犯财产罪。


  

  五、结语


  

  贪污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然而,事实上贪污犯罪却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贪污罪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欠缺。永恒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适合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日益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认识到贪污罪的定量式的罪状构件模式是不合理的;其次,贪污罪在法定刑的配置模式上要改善,要充分考虑不同的性质,采取取消死刑、增加资格刑的选用,同时还要注意法定刑的幅度设置的合理性,避免交叉,以实现罪刑均衡;最后,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


  

  总之,贪污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国家之根本,必须对其进行准确有效地打击,而贪污犯罪科学、合理的立法也必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简介】
程宗林,单位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倪诚,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2}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月。
{3}[意]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3月。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11月。
{6}赵秉志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
{7}刘生容、但伟著:《腐败七罪刑法精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
{8}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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