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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贪污罪的刍议

  

  3.贪污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起因。犯罪动机虽然不是犯罪构成中的必备或者选择要件,但其属于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对于确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刑罚轻重具有重要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嫖娼、赌博或者吸毒的需要;供应情人或者满足家人过分的物质要求;出于单纯的贪财动机;偿还债务;生活贫困;筹集犯罪经费的动机等等。


  

  (三)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非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还包括与职务无关的仅因为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入某些单位、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此为广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解释则是仅指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入某些单位、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广义上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特定财物的权利和方便条件。这里的“职务”就是职权,可以是具有一定的官职或者官位的人所拥有的职权,也包括没有官职和官位的人,按照其岗位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而承担的事务。主管是指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财物,但是依照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特定财物的职权;管理是具有监守或者保管特定财物的职权,管理者在管理期间享有对特定财物的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特定财物的流转权限,经手人尽管不负责特定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该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


  

  2.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一般说来,贪污罪应当由作为方式构成,这是由贪污罪本身性质决定的。贪污罪本质上属于侵占性质的犯罪,是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而公共财物本来并不属于自己,如果没有积极的行为,就无法实现财物的转移。因此,侵占型贪污犯罪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


  

  在此,还要交代一下“行为人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问题。“行为人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时尚不足以认定为贪污罪,只有将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时,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而非法占有则是积极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仍然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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