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应致力于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外部监管对经营者的约束。因此,要实现由行政性管制向市场化监管的转变,以市场激励为基础、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来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使被监管者主动适应各项合规要求。规制的核心是定期评审其风险管理模型和内部控制制度,还要建立严格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制度。
(四)反监管:构建对监管者之“监管”制度
根据规制俘获理念,监管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集团俘获,使得监管者做出有利于被监管者的制度安排,从而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利益集团与分散的消费者相比更有能力左右监管者的行为,监管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要。监管机构本身也由人构成,具备“经济人”的特质,他们的行为受到各种激励机制的影响。监管者的利益在一定
程度上与公众利益相左,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监管达不到最优的状态。因此,必须构建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首先,建立监管主体的声誉机制。完善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对监管主体欺诈行为的处罚机制,从而使监管主体意识到声誉对其利益的重要性及为声誉损害所付出的高昂机会成本。其次,构建监管激励机制。监管主体本身应建立对内部监管人员的考评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激励机制,构建多元的报酬体系,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再次,监管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内容、程序。只有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执法结果。同时监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后,应强化监管执法监督,建立问责制度。
(五)民间金融与影子银行:一个被忽略的监管盲点
伴随欧债危机的恶化、信贷政策的持续收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正在遭遇普遍的生存危机。又由于中国金融体制的特点,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形形色色的民间金融。据估计,中国仅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若扩展至全国,规模恐怕更是天文数字。现今由于法律对民间金融没有完善的监管与规范体系,存在监管盲区。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老板出现“逃亡”,甚至自杀现象,民间金融已进入风险高发期。
2011年5月中旬上海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在论坛上表示,“影子银行在2010年的存量贷款是20万亿元,占全球GDP的1\3。[28] 由于没有丰富的资本金,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其游离于现有监管视野之外,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规范民间金融和影子银行,必须完善制度供给,将各种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的现象和行为纳入监控视野,以防患于未然。首先应打破金融垄断,优化制度环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比如大力扶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其次,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检测、识别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职责。再次,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要求,特别是要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强化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提高员工合规作业的自觉性。最后,随着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基于我国国情应构建央行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社会中介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多层次立体型监管格局,从而避免监管竞争、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保障民间金融与影子银行的规范运营与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