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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之变革

  

  (二)系统性风险之防范: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


  

  根据系统论,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系统中个体的每一环节、每一局部的操作得当并不意味着不出现系统性的错误。一般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存在之前提在于由于金融系统中存在着非线性效应即混沌效应,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运行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和有效,即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审慎性。[27]正如雷曼前总裁富尔德在国会作证中所说的,在整个过程中公司决策都是正确的,而且美国相关的监管机构也是知晓的,无人认为是有问题的。但尽管作为“微观之个体雷曼”的决策是正确的,金融之宏观整体却病入膏肓了。


  

  根据博弈论,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现象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发生,必须依赖合理制度安排。就中国目前来看,国务院应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是宏观流动性管理,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不违背,二者具有互补性。中央银行应关注重要系统性金融机构的规模、杠杆使用情况、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及该机构作为企业及政府信贷和流动性来源的地位。中央银行应结合巴塞尔最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状况、流动性、杠杆率高低、拨付规则、会计标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等等。


  

  (三)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金融机构治理之完善


  

  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为财务和管理报告的可靠性,为遵循监管要求提供合理保障而制定的政策、程序和流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有助于保护增进股东利益,降低未预期损失和声誉受损的可能性。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应具备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全面和良好的政策,


  

  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2)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并将其写入程序手册。(3)应有充分的系统来监测对于确立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违背政策和程序的情形应由有关方面进行独立的调查、报告和处理。(4)金融机构应确保充分的职责分离,以防范未授权交易、欺诈行为、为个人获利、为隐瞒异常情况或财务损失而操纵数据等的风险。应有流程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金融机构应定期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并确保对职责分离的适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5)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应声明金融机构的道德价值观,并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指引。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6)审计。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委员会应被赋予权利深化内部审计计划,评价审计人员的绩效,决定审计人员的报酬,并评估高级管理层是否迅速地纠正审计所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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