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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8.注重FOS与FSCS制度的衔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完善的保护。根据FSMA2000,如果被申诉金融机构发生破产、解散或其他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FOS将暂缓其对消费者申诉的调查,如果是属于受FSA监管的金融机构,FOS将书面告知消费者已将其申诉案件转交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处理,该计划对消费者而言是最后的安全网,而FSCS有一套独立的规则和标准处理客户对于破产金融机构的索赔请求[22]。


  

  9.评估FOS程序的设计和评价标准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易获得性(Accessibility),即金融消费者能够很方便地使用该纠纷解决服务,程序灵活简便,不应设置不合理的成本障碍,FOS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的服务宣传;(2)独立性,即FOS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包括组织、人事、财务和运作各方面应当具有独立性;(3)公平性,包括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裁决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出;(4)灵活、快速、有效,即消费者的申诉应当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这要求FOS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性、程序具有灵活性和非正式性,但不能以牺牲纠纷解决服务的质量为代价;(5)可问责性,FOS机构的服务和运作具有可问责性。


  

  10.尽管FOS制度的评价多为正面的,但是关于其制度实施仍存在多方面的检讨,同样值得我们思考,主要涉及:


  

  (1)关于申诉专员裁定的一致性。由于申诉专员裁决案件以“公平合理”为准则,且对证据提供的制度无严格的规范等原因,因此可能造成不同申诉专员对类似案件所做出的裁决不一致,这会导致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对案件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无法预估案件的结果,这会损害FOS制度的有效性。申诉专员的裁决的一致性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申诉案件,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浪费更多的资源和人力,反之,如果申诉专员的裁决不一致,则可能导致其商业决策的不适当[23]。针对这一点,FOS非常重视案件质量控制,例如:如果接到消费者对同种金融商品服务投诉时,FOS将先裁决其中一典型案件(lead case),然后再审理裁决其余案件,以确保类似案件获得类似的裁决结果;审裁员及申诉专员会分享办案经验及处理倾向,有助于其意见的统一,以避免消费者或金融机构感到其裁决的不一致或不可预知。此外的FOS月度使用者满意度调查、独立评估人监督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都在努力提升案件处理的质量。


  

  (2)裁决对金融机构的单方约束力和费用分担不公,有剥夺金融机构宪法上的诉讼权利之虞。由于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经济迅速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并在程序安排上弥合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程序性权利确实做了一定的限制(在特定条件和金额内),其基于公益的目的具有合理性,但是同时也要将FOS的纠纷处理活动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此外也要注意防止消费者滥诉带来的纠纷处理资源浪费和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的扭曲和交易成本的上升,这是一个平衡之术。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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