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OS的纠纷处理程序与传统的诉讼救济存在很多的差异性,不受严格程序的约束,具有较强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一,FOS制度提供的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其不应当是诉讼程序的复制。在FOS的程序安排上,鼓励在程序启动的最初阶段通过各种可能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纠纷(如客服的初期处理、审裁员的调解、临时性评估程序,向争议双方提出非正式的建议等),实践中约有90%的申诉不需要进入最终裁决阶段,这区别于传统的诉讼程序。
第二,申诉专员基于个案所有相关事实和观点,以“公平、合理原则”作为权衡判断案件的基准,而不是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的评价基准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良好的行业惯例。换言之,申诉专员做出赔偿救济的裁决仅仅是由于金融机构行为的“不适当”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而不需要严格限定为其行为的“不合法”[12]。
第三,消费者申诉不等于启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请求,FOS处理纠纷时也就不仅局限于消费者的申诉请求,而更为关注申诉的实质,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由于金融消费者在专业、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易受到侵害,而损害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难以全面意识到其受到的损害,选择对金融机构服务申诉方式各异,也往往不能清晰、准确地表达其申诉请求,其申诉很可能不像司法诉讼请求那样经过严密论证并具有明确要求。据此,不同于法院处理案件时仅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FOS处理纠纷时可能超越消费者申诉中所表达的请求范围。
4.独立性是FOS机构设置和运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其公正处理纠纷的前提。FOS的运作是独立的,不受FSA管辖,FSA不能干涉FOS的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根据FSMA 2000规定,尽管FOS机构董事会成员由FSA任命并对其负责,但是要确保其在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的运作中具有独立性。特别是FSA不可以行使权力,以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解决申诉事宜有关的理由罢免董事会成员。FSMA2000还要求申诉专员小组保持独立性,FSA、英国财政部甚至是FOS机构的董事会均不得试图影响和干预申诉专员就具体申诉案件所做出的判断,就纠纷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专属于申诉专员[13]。
关于法定豁免权。FOS的组织形态非政府机构,其机构内人员,包括董事、申诉专员等均非公务人员,因此不能适用公务人员豁免法则(official immunity),但是FOS的裁定具有单方约束力,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则金融机构也受其约束,因此,其裁定具有类似法院判决的效力,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金融机构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很可能提出司法审查诉讼,因此FSMA附录第17部分以及FSA监管手册明确规定FOS Ltd本身,任何主管FOS的成员,任何FOS的员工或申诉专员,在其履行职务的范围内免负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该行为被证明系恶意(bad faith),或该行为违反1998年人权法案的规定[14]。
5.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强调FOS机构的独立性,但是同时也重视对FOS机构运作进行监督和问责安排,以确保FOS机构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