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管辖权,适用于适格申诉者与FSA所许可设立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争议,且其投诉的是该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受FSA所监管的活动,消费者信用贷款业务以及其他特定业务。
2.自愿管辖权,适用于适格申诉者与那些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的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争议,其覆盖的争议范围是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既非是强制管辖范围内的,也不是消费者信用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活动。
3.消费者信用管辖权,适用于适格申诉者与公平交易局批准设立的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信用贷款的争议[2]。
FOS可受理的争议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整个银行、保险、投资业别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包括:银行、保险、养老金、储蓄和投资、信用卡和预存消费卡、分期付款和典当、财务顾问、股票和股权、单位信托、债券[3]。
FOS将适格投诉者的范围限定于以下两类:(1)与金融机构有个人客户关系的个人消费者或其代表(private individuals);(2)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欧元或者雇员少于10人的小型企业或其代表(micro-enterprises),也包括小规模公益团体和低净值信托(根据其营业额等衡量);(3)消费者必须与被投诉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关系,例如:消费者是被投诉金融机构的客户或可能的客户;消费者是集合投资产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之一,而被投诉企业是该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或受托人等。
三、英国FOS机构治理架构
FOS机构的组织形态是保证责任有限公司,不发行股份[4]。FOS既非政府部门或其代理人,也非金融行业或者消费者的守护者,且需要遵守英国及爱尔兰申诉专员协会所制订的申诉专员任职标准,即“独立于申诉专员有权调查之人,以效率、公平及公共责任为使命”[5]。FOS需要向非执行的并代表公共利益的董事会负责。
FOS设有董事会,董事是根据FSMA 2000由FSA所任命的,董事会主席由FSA指派,经英国财政部同意后任命。董事会及董事会主席的任命并非代表某一特定团体或部门的利益,而是代表公共利益,且董事会整体上应在经验、知识和技能方面具有广泛覆盖性。董事会具有“非执行”的特征,即不具体从事个别的申诉案的处理,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FOS的整体策略;确保FOS有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内部规则,并报请FSA批准;任命申诉专员(包括首席申诉专员),并在委任条款中申明申诉专员须保持独立;任命独立评估人,专门处理对FOS所提供服务质量的相关投诉;拟定年度预算方案报FSA批准;制作和披露年报。
首席申诉专员负责FOS的日常运作(类似于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申诉专员之下设有管理层,其中有两名主要管理层成员极为重要,其一是申诉专员业务主任,他负责管理申诉专员小组,统筹协调各申诉专员的工作,以及确保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的方式及做出的决定均能保持一致;另一个较为重要的管理层成员是决策总监,负责拟定FOS战略规划、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协调和英国政府、监管者和欧盟委员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