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是民事行政执行体制的改革,主要是18个部门成立一个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上下级行政庭的关系。执行大积案的清理。
三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发了六个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审判和司法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听证公开与庭审公开差不多,执行公开主要是要公开执行的过程,比较大的问题还是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总的意见是实事求是,一方面我们强调有三种情形不宜上网,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是不宜公开的,比如说有些案件过程很血腥,三是当事人不愿意而且理由是正当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非有特殊教育意义作为案例的以外。
四是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和合议庭制度的改革。合议庭制度的改革包括一些子课题,“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五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力度不大,扩大范围,加强权力等。解决人民陪审员不定期、抽签的方案改为固定的合议庭成员的模式。现在很多人虽然当了人民陪审员,但是他不愿意参加审判。
六是量刑规范化的问题。这个在学术界争议比较大。
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这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中有重大的突破。
八是完善民事行政诉讼问题。这里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简易程序能否适用的问题,已设立试点。二是民事小额诉裁机制,小额的标准依旧没有确定,各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总体上是5万以下,一裁终局,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放弃诉讼的权利。三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九是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法院面临着大量的监督,包括党的领导与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民主监督、审判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双方当事人的监督。监督是非常多的,但是关系是不明晰的,审判是监督关系,政务是什么关系?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件对下级法院有多大的约束力,事务是什么关系,队伍是什么关系,执行是什么关系,纪检和监察又是什么关系。
十是加强司法职业保障的问题。
十一是司法警察体系和法官制度的改革。
十二是加大对一些危害较大的犯罪的打击力度,调整一些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关于未来的展望我就不多说了,但总体上我们六十多年来,虽然经历了磕磕碰碰,但是我们法治的回归是必然的,只要我们国家不乱、不跨,法治建设一定还是会发展的。“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当所有人在争取权力的时候社会就处于混乱,当社会混乱不得已的时候,一定会有人站出来统一,所以还是会有回归的那一天。既然回归是必然的,那么我们的基本原则就是“立足国情、把握方向、依法推进、确保公正”。我们注意要把握的就是“以我为主”,这一点很重要,当我们国家作为世界前五强,我们在世界各个方面是有话语权的,我们现在是两种社会制度和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我们上一轮改革之所以过早,是因为我们没有看清楚别人,但是却跟着别人学,现在的情况是别的国家看清楚我们了,在跟着我们学。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跟我们学。全世界都在向司法的社会化、大众化发展的时候,我们却走向了专业化和职业化,一定是不符合的,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并接着走我们的路,但是一定要“以我为主”。最后一句话就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进,我们中央有三句话,“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社会和文化体制改革”这就是国家整体改革的形势,所以司法改革一定是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来强化推进。但是我坚信,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有这么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一定会把我们的法治建设做得更好,一定会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