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措施超前。当时有些措施,包括证据规则不符合中国过去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更多的是愿意用老百姓的办法,更多的是愿意用道德的标准来提高,更多的是愿意用公序良俗和说理的办法来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我们过去搞民事诉讼方式的改革,是想解脱一部分法官的权力,解脱他们的工作量,同时也是给予一些懂法的人自由举证的机会,给律师一些生存的空间。但是,当所有的证据都要求让普通的老百姓举出来。这些措施不应当一刀切,过于超前,以至于我们的法官在机械地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导致了很多的不理解,被认为是过分的官僚主义,所以说有些措施超前了。
第三种情况是主观上犯了点错误。也就是当所有人认为法院的权力极大,限制法院的权力的时候,这个时期,全国法院,从最高法院开始应对不当。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依法办事,独立审判”。这四点做不到就会出事,但是在一定时期,差一点政治智慧。我们在一定时期,在领导讲话里高谈“司法独立”,独立是对的,但是“司法”两个字可以毁了很多大事。“独立”两个字可以不变,前面两个字会出事,如果是“审判独立”,是宪法原则,就不会出事,但如果是司法独立,在中国被称为政治概念,从小平同志开始,几代党中央领导一致地说“我们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就是司法独立,因而“司法独立”是一个政治概念。这确实受影响,紧接着在中央政法系统就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第四种情况是自己的队伍内部出现问题。
基于这些考虑,当前法院的状况不是很好,这是一种客观的现状,这是一个过程。但是过程有多长,说不清。这轮司法改革总体上是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主要内容,而不是扩张。
三、对一定时期以来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了解和认识
应该说一个时期以来,法学教育从董必武同志开始就要求院校设立法律系,建立了各个政法学校。新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对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我曾经有一个时期说过,今天我们法官的悲哀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法学教育的悲哀。
第一,我们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有点先天不足。毕竟我们是在一个法律荒芜的园地上去教育别人,过去中国就没有什么法律,除了宪法、刑法以外,运用于生产之中的法律是没有的。毛主席觉得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公有制的,没有那么多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公权力。所以毛主席时期只存在两部法律,一是《惩治反革命条例》,一是《惩治贪污条例》,一个是对付敌人的,一个是对付我们自己的。公有制国家土地进行分配,第一步土地法是毛主席自己起草的。把土地分给人民,人民就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安居乐业。第一有家了,第二有家底维护,一部《婚姻法》。剩下的法律就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