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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二是公开审判。如何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实际上在90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过,当时做到公开审判谈何容易,所以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来必须做到坚持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除这三类案件以外,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二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有条件的也要做到公开审理。这当时在人民法院办公条件很差,很多条件都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已经提出来,一定要把公开审判作为工作的重心,一定要抓好,这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必须走的一条道路。尽管当时做的不一定很好,但是当时提出来了。包括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都是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这些口号已经提了几十年了,一直在抓,一直在做。


  

  三是法院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实际上,体制改革是比较难的,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法院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在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伴随着国家为了配合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法院为了更好地为大局服务而设立的一些特殊的法院。我不称之为专门法院,1984年全国人大做出决定,在六个港口设立海事法院。接着,国家设立了四个经济特区,接着在不同地方又有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等,而那些地方恰恰是从行政体制上独立出来了,但是从法律的体系上并不存在人大,不好产生法院。在经济特区没有产生人大的时候也设立法院,只是省人大任命的,包括用海事法院的办法解决了经济特区法院、保税区法院、科技园区法院、开发区法院。而这种体制保留至今。现在,在没有人大的区域里,有法院、检察院、公安,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而现在随着新一轮改革的发展,未必不是方向。


  

  四是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民法院只有两项任务,也就是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紧接着有了经济审判,1979年第一个经济审判庭在重庆中级人民法院产生了。所以中国从1979年开始有了经济审判。80年代整个过程中,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也开始了,随着《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也开始了,海商法和海事法院的设立,海事审判也开始了,就是说,从刑事、民事两大审判扩展为经济审判、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海事审判六大审判。这都是在短短几年内出现的情况。


  

  五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今天的很多人坐在一起看着中国的刑诉法、民诉法的时候,殊不知从50年代就没有这些立法,就是靠着总结来考虑程序规定,而当时的法官基本上是纠问式,没有抗辩式。因此我们的改革从刑法、刑诉法开始修改以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严打结束后就基本上施行刑事审判中的抗辩制度。本来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就开始有一些抗辩的苗头,结果被压下去了,后来就继续探索,随着探索慢慢形成了抗辩制度。以1995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刑事的诉讼制度作了一些调整。而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王怀安老前辈当时就提出一个问题,说:“我们的案子越来越多,法官越来越少,当前把所有的矛盾都交给法官,当时要靠法官调查取证断案,那要多少法官才能办成这些事情,是不是可以适当地考虑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找一些改革的尝试,就是说也给当事人增加一些责任,让当事人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把话讲在庭上,把证举在庭上,把问题质问在庭上,把问题解决在庭上。”因而,审判方式的改革应该也是那些年基本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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