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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蔡建辉


【关键词】退休人员;聘用单位
【全文】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31日,李某从医院退休后,X医疗公司聘请其负责外科胸腔手术。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月薪7500元,奖金按诊疗费的35%支付;变更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公司可提前15天书面通知解除。2010年2月23日,公司书面通知3月10日解除协议。3月10日起李某离职。2010年8月31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0年3月10日起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X医疗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8月31日的工资2783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争焦点


  

  一是退休人员能否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二是如果聘用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解除之后的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退休,与X医疗公司之间并非标准劳动关系,不享有年休假。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结论与仲裁裁决相同。


  

  李某不服上诉,称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系违约,应依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2010年3月10日至8月31日的工资损失。2011年9月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须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如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然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纠纷后,如何主张权利,却存在一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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