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量刑问题的建议权及程序参与问题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第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明确被害人对量刑问题的建议权。第二,在量刑程序中,参与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意见明确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强化被害人诉讼参与方面不能不提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这是这次立法新创设的特别程序,对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有重要意义。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它符合恢复性正义;契合了传统刑事司法和为贵的思想,符合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可以说,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合意,突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解决刑事纠纷的补充方式,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其中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和解;部分公诉案件也纳入和解范围。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怎么看
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