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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人权保障的协奏曲

  

  其实,从上述人权保障的内容看,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同样不容忽视,需要平衡两者的关系,才能真正解决刑事纠纷,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第一,被害人是相对于被告人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利益关系人,有其特定的诉讼请求;第二,重视并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具有时代性;第三,重视并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近年国际社会的趋势。


  

  总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对其权利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怎么看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的规定


  

  从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第一次修正,再到2012年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都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和主线。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对不立案、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发问和发言等。这些规定,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根据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原刑诉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修改,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高到当事人的地位,并赋予其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权、申诉权、直接起诉权和参加庭审权、委托代理权以及申请回避权等。从权利层面上而言,比较完善,但是在相应的保障机制上并不够,容易在被害人不得已而参与刑事司法过程时,其人权保障不能落实到位,权利仅成为一种符号,实践中问题主要有三:第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无强制性取证手段而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第二,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存在赔偿范围小、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第三,国家补偿制度没有在法典中确立,导致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者赔偿不到位时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乃至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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