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的第二部分,我主要讲讲围绕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形成的争论种种。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争议并非始于当下,从“马锡五审判方式”概念的提炼萃取之初就已产生。当时,边区民众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谓非常欢迎,以秦腔和说书的形式自发创作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材的艺术作品,马锡五的正义形象更为深入人心。而边区司法界则有不同声音,整理归纳大致有四种意见:1 这种审判方法只适用于落后地区,是落后地区的无奈选择,不宜推广;2 它只适用于部分领导人,仅具有象征性、昭示性;3 只适合于类型化的案件,适用于是非关系不太清晰的人际纠纷案件;4 这样的审判方法紊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要坚决制止。当下的反对意见也不外乎这四种。“马锡五审判方式”因何有如此巨大的争议?我想,和它自身与晚清以来国家推行的司法方式反差过大密不可分,众所周知,中国新型的司法制度形成于晚清,到民国二、三十年代新型司法已经在民众、司法界已形成共识,在司法界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简直离经叛道。在当时一般受过现代教育的人眼中,司法的蓝图是——司法人员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如晚清要求司法人员3年的法学教育经历),审理案件严格依从程序(如审判必须在法庭审判),秉持客观中立原则,戒绝情感倾向,依据规则审断,不告不理,防止自由裁量超过必要限度,而且以审判方式作为司法解决纠纷的主流,调解只是诉讼方式的补充等等。不过陕北农民可不这么看,马锡五不摆架子,说话随和,农民出身,有着天然的亲民形象,一直在农民群众中摸爬滚打,了解农民们的心理和诉求。他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当地农民易于接受。这些都是来自陕北这个社会区域外的他者(指外来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加之马锡五工作认真,确实给农民解决了一些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他当得起“马青天”的褒扬。恰逢其时,边区政府秘书长来陇东调研,发现了马锡五这一典型,回去后他向领导汇报中对马锡五赞扬有加,旗帜鲜明地站在民众一边支持马锡五。从边区领导人旗帜鲜明地支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塑造工程更为浩大。世上不会有无因之果。“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符合边区执政党胃口的。揆诸史实,边区时代的中共脱离了共产国际盲目指挥的逻辑,基本形成“中国问题特殊化”的命题,延安政府极为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毛泽东在文件中讲“离开中国化,谈论马克思主义是抽象空洞的,做一切事情要讲中国特色”。在“中国问题特殊论”思维的观照下,司法问题也必然是特殊的。边区司法领导人谢觉哉也认为“过去中国请外国人写法律,很快就写好了,但老百姓看不懂,我们也不需要”。延安新成立的法学会正冥思苦想新中国司法未来的框架而不得解,马锡五适时的出现了,大家都以为这是新中国司法模式的载体,或许为未来的司法艰辛前程指明了方向。如今很多人怀想延安时代,怀念的不是延安艰难困苦的物质条件,而是延安所意味着的新生,延安试验田所宽容的种种尝试努力。《李维汉回忆录》中讲“主席曾对陕甘宁边区冀以厚望,让边区大胆尝试,错了我们可以再来(愿意如此)”,就是佐证。当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符合中共的阶级属性。国民党代表的是城市中产以上阶层,而中共就是工人农民的先锋力量。为了赢得普通民众的拥护,中共反精英化,走大众路线,提倡大众音乐、大众电影、大众哲学和大众文化。马锡五田间地头的审判方式是中共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方式的延续,马锡五不按法言法语断案,而是按照群众生活语言断案也是中共工作态度的贯彻。如是观之,舍“马锡五审判方式”其谁?陕甘宁边区在战时的特殊条件下,在农村环境下利用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原本是一个司法领域的学术问题、工作问题,但在政治正确的话语下则转换成为一个政治立场的问题,执政党认为晚清以来除马锡五审判方式外,其他的都是资产阶级审判方式。同时,执政党也从理论上拔高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地位,认为这样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民主的新体现。于是,边区司法界在政治旗帜的飘扬中掀起了学习的热潮,白区过来的知识分子颇觉内心的挣扎,他们时常痛苦于自己出身上和农民的隔膜。工农干部则随之扬眉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