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侯欣一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特殊类型
【全文】
讲座的第一部分,我要介绍的是马锡五其人。马锡五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但早年生平不详。据已有史料,可知的是:马锡五原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出身农民。幼年随父逃荒至保安(今陕西志丹),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青年时期参加过类似天地会之类的组织,1934年加入刘志丹队伍,被派到国民党军队中从事“兵运”,后随刘志丹创建陕甘宁边区,是陕甘宁边区创始人之一。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边区苏维埃主席。从他不多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马锡五不是一般的农民,社会阅历丰富,眼界较为开阔。抗战时期,转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因战时行政兼理司法之故,他同时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这样一位从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从未表达过司法兴趣的陕北朴实农民,纯粹出于战时体制的安排,意外地走上了司法的道路,拉开了以后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大幕。马锡五在百姓心中地位极高,当地百姓尊他为“马青天”。检视马锡五审判过的案件,有据可查的不过五六,下面简要介绍二则。案例一是马锡五审判最为经典、流布最广的案例,即庆阳地区华池县封棒儿(可作封捧儿)、张柏儿婚姻一案。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婚姻,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越发水灵,张家日渐破落,为多索聘礼,便教唆封棒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柏儿退婚。封彦贵暗中将封棒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获悉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反对一切包办婚姻的原则,华池县司法处认定后一个婚姻无效,但是不采取调查研究,对买卖婚姻只字不提,引发群众不满。1943年2月,封棒儿和张柏儿因吃喜酒偶遇,二人一见钟情,愿意结为夫妻。封彦贵却棒打鸳鸯,要将封棒儿许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讯,纠集20余人抢亲。封彦贵第二次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的判决引发张家和封家两家人的不满。马锡五为官有个特点,素来不喜闲坐办公室,好到地方走动走动。一天马锡五行到华池县,巧遇封棒儿并和其闲聊。封棒儿如竹筒倒豆子般把她和张柏儿婚姻的曲折故事告诉了微服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听完后并没着急表态,过了几日,他重新来到华池县温台乡封家园子,召集起村子的乡亲们,在田间地头开始审理这桩案件。经过审理,他最终认为革命政府不赞同父母包办儿女婚姻,张家也因抢亲破坏了村庄的良善秩序,二者皆应受罚。他也开导封棒儿和张柏儿,家长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主观上是为子女着想,你们非但不要记恨家长,还要尽心孝顺。马锡五在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这样的判决,既符合当时党的婚姻政策、法规,也符合民众的情感,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棒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案例二是一则分家析产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分家之后,兄弟二人因土地分配反目,当地政府法院想方设法也无法解决矛盾、平息争端。马锡五调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先找来当地德高望重的乡绅调解,说情说理说法,调解不成后遂做出判决:兄弟二人丈量土地,务必做到公允,如有不足,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足。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1.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2.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讼多年的土地纠纷案;3.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4.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缠讼案;5.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经过马锡五的审判,上述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在边区给其积累起巨大的声誉。为此,边区机关报《解放日报》在对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后发了一个通栏标题的社论称颂这种审判模式,就是在这篇社论中,马锡五的审判工作的态度、方法、经验总结成“马锡五审判方式”。社论认为,马锡五同志审理案件,是深入调查研究的,不是从表面上解决问题;是坚决执行政府法令,又尊重群众生活习惯和意见的;是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是诉讼手续简便的,方式是座谈而不是坐堂的,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社论也概括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 深入调查研究;2 手续简单轻便,不拘形式;3 调解和审判相结合;4 法令、政策和群众意见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