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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颁行背景的理论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颁行背景的理论解读


林喜芬


【摘要】在复杂而多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两个证据规定”之所以能及时出台,客观上有其急迫性。“两高三部”通过完善刑事证据法,大力革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主要是致力于防控刑事冤案与司法误判,转变司法实践的办案模式,缓步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以及履行人权保障的国际义务。这些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中长期使命与发展重任。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刑事证据法;司法误判
【全文】
  

  诉讼制度的变革总在悄然之间。2010年6月13日,承载着众多历史使命的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以“司法解释”[1]的方式闪亮登场,这便是《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总体上,“两个证据规定”落实了高层的改革政策,响应了学界的普遍呼吁,同时也弥补了实践中的操作空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发展。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庞杂的诉讼制度变革任务中,“两个证据规定”能及时出台,客观上是有其背景与原因的。


  

  一、通过完善证据法,防控刑事冤案与司法误判


  

  在我国,随着法治话语的逐渐升温,不仅宏观理念问题(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等)、中观制度问题(司法改革、程序法治化等)是理论界检讨的热点议题,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也渐趋成为“问题”而浮出水面,成为刑事程序法学界的关注焦点。近年来,我国诉讼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尤其是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胥敬祥、滕兴善、岳兔元、王树红等一批典型的、影响深远的冤狱、误判案件,也为社会各界反思刑事司法错误提供了充分的契机和素材。可以说,在媒体、数据与话语的多重催逼下,[2]我国刑事司法在制度设置与实践运作等双重层面均饱受着社会各界的关注、指责与批判,社会各界也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抱持着非常强烈的心理预期。由此,遏制司法错误、完善证据制度、推进司法改革,逐渐成为转型中国的核心任务与基本使命之一。


  

  在中国转型期间,理论界对于遏制非法取证、防范司法错误、完善证据制度的呼声显然是最为强烈的。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实现“非法取证的治理”与“冤狱误判的防控”基本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具体而言,从司法过程的角度讲,认知理性方面的局限和不规范的审前程序运作乃是各国导致司法错误的重要原因。[3]一方面,就认知理性的局限而言,各国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归因几乎都提到了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或瑕疵证言,而且,这种情况在更为强调人证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更为常见,如在关于美国的研究报告中,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和瑕疵证言基本上都占据司法错误诱致原因的第一位,在关于英国的研究中也位居前列,同样,在欧陆法系国家中也很突出。另一方面,就不规范的审前程序运作而言,这也是各国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重要归因,[4]不仅包括检警机关因不合法的取证行为而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靠,也包括检警机关因过分重视追诉而导致辩护职能的发挥被压制,还包括检警机关因塑造侦查案卷及结论的需要而导致审判程序流于形式。这些情况不仅在英美法系存在,在强调真实发现和犯罪追诉的欧陆法系表现得更为明显。另外,因诉讼传统和司法程序存在差异,如在辩护职能的发挥上,欧陆法系将司法错误归因为辩护职能受到压制和弱化,而英美法系则将司法错误归因为辩护律师不称职。当然,除此之外,诸如鉴定方面的问题也是各国刑事司法错误的重要成因。而在我国,何家弘教授指出,导致司法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侦查不当、被告人的虚假口供(占96%),虚假的证人证言(占94%),鉴定缺陷及鉴定结论错误(占28%),忽视无罪证据(占20%),审判不当(占18%)等等。[5]事实上,人类认知理性的问题恰恰涉及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而不规范的审前程序则涉及证据的收集采纳规则,而防止误判的基本路径也主要就是通过证据认证规范限缩人类的认知局限,以及通过取证禁止规范防控公权力的不合理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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