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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风险社会中的犯罪构成分析

  

  司法实践中,各地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例:侦查机关在行为人家中查获大量毒品,行为人坚称是某毒贩托自己代为保管。但涉嫌毒贩在逃,现有证据无法核实当事人陈述毒品来源的真伪。案件审理过程也多存在争议--窝藏、转移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争,但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定论。理由是辩方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窝藏行为存在,控方也无法验证。但从刑事诉讼逻辑分析,只有在窝藏、转移毒品罪法定刑高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基础上,重罪查无实据,轻罪构成要件齐备,才应根据疑罪从轻原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现实案情是控方无法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合理排除窝藏毒品行为的成立。诉讼法的精神在于,行为人并无自证无罪或自我归罪的责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才能体现刑事法律的人权保障机能,实现利益平衡,敦促国家公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责任。


  

  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必须经过多方面考量。现实立法例中,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刑法第七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升至10年即为明证。这是一个补漏型犯罪与相邻犯罪法定刑差距过大的例子。而其修正后的法定刑,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中衔接得当,罪刑均衡。


【作者简介】
周娅,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80页;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143~149页:邓斌:《持有犯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76页。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黎宏:《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J.C.Smith,Brian Hogan.Criminal Law.Butterworths,1988.pp.98~99.
转引自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4页。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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